【明報專訊】《禁蒙面法》列明,若在集結中從事受僱工作,為人身安全而蒙面,可成為免責辯護,有市民質疑是否意味警察獲豁免。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認為,此條文並非指警察特別獲豁免,若警察在集會期間蒙面並非為阻擋催淚彈等原因,便不能作免責辯護;但他亦指出,警方目前「只許州官放火」,即使「自己人」蒙面亦不會執法,故令人認為不公道。 稱蒙面倘為避辨識 不能免責辯護 《禁蒙面法》第4(3)(a)條列明,若該人身處有關集結、集會或遊行,正從事某專業或受僱工作,並正作出與該專業或受僱工作相關的作為或活動時,為該人的人身安全而使用有關蒙面物品,即為免責辯護。 張達明表示,此條文並非豁免警察,而要視乎警察蒙面目的是什麼;舉例若警察戴上「豬嘴」以施放催淚彈,便可被視為為人身安全而獲豁免;但若警察以面巾等工具蒙面,只為避免被辨識身分,理應不在此限。 反修例風波以來,警方執法期間隱藏編號以至容貌備受爭議,有市民就此入稟司法覆核。6月12日金鐘警民衝突中右眼中槍的中學教師楊子俊,上月入稟要求法庭頒令速龍小隊無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的做法,違反《人權法》、《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令受害人難辨認涉事警員、轉介投訴警察課負責,要求速龍小隊須展示編號。 3名聲稱反修例示威期間被警員使用非法武力的市民,上月亦入稟稱警方持續不展示編號,令他們無法投訴警員,要求法庭下令警務處長指示防暴及速龍小隊執勤時,須在制服展示警員編號。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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