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蒙面示威者置身於沒有不反對通知書的遊行集會,警方已可告非法集結罪,倘有暴力警民衝突,更可能被控暴動罪。既然有關示威者已可被控相關嚴重罪行,訂立《反蒙面法》如何有助警方止暴制亂?有警官稱該法例可加快拘捕和檢控行動,干犯者快至被捕半年內可判入獄,提高阻嚇,也可達到「過濾作用」,令在示威現場支援或「八卦」的示威者人數大減,這些均有利警方執法。 警:非法集結蒐證較難 該警官解釋,非法集結罪要蒐證,被捕者亦常因公眾利益而不被檢控,例如5年前佔中時警方拘捕不少人,最終檢控的人數少,是由於非法集結等罪行的檢控及蒐證門檻高,律政司經常因為公眾利益而選擇不檢控;但反蒙面法有如衝紅燈、丟垃圾的absolute liability offence(絕對責任罪行),毋須證實犯罪意圖,任何人只要在法例訂明禁止蒙面的公眾活動中戴面罩,又不屬豁免範圍,且不能提供合理辯解,即可被控。這可提高檢控效率,警員只需拘捕、即場影一張被告蒙面的相片,再落口供,即可檢控;反觀非法集結可能要找新聞片段及閉路電視片段作證據,再核對被告樣子等。 他又稱,反蒙面法可加快違反者被判入獄的時間,在犯罪學而言,懲罰速度比懲罰嚴重性更有效遏止罪行。舉例說,暴動罪可能監禁長達5年,但所需審訊時間或數以年計;違反反蒙面法的刑期可能只是3至6個月,惟半年內已可判刑。 過濾「非核心示威者」 減警寡不敵眾 此外,由於蒐證易,也可有效阻嚇不打算為參與示威而入獄的人再到場,可達「過濾作用」,使非核心示威者大減,令警方出現寡不敵眾的情G減少。 另一名不願具名的資深警官認為,在目前長達4個月的衝突「死局」中,反蒙面法可遏止示威,而立法也有助警方追查示威者身分,亦可加速前線的拘捕行動,若發現有示威者蒙面可即時拘捕。被問現未有反蒙面法,警方已被抨擊濫捕,立法後情G會否惡化,他認為本港司法制度嚴謹,若不夠證據,法官不會信納,「不是拘捕便入罪」。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