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租用客貨車的女子,因為被吊銷駕照的兒子駕駛租車失事,導致租來的客貨車損毀,而被租車公司索賠。雖然這位女士租車時已買下意外撞毀修車保險,但因為租車時未有把兒子名字寫在租車合約上,列為另一位司機,遭租車公司索償3.5萬元。
這名租車女子以自己無法阻止兒子開車,以及亦不知道兒子在意外發生前,已被吊銷駕照,向租車公司興訟,申辯自己不應支付修車費用,但法官判她敗訴,女子還要面對敗訴的沉重法律費用。
案中的女子是理查茲(Tricia Richards),她入稟阿省高等法院,要求法官駁回租車公司追討她3.5萬元的修車費用。
理查茲於2017年4月在卡加利機場的Enterprise租車公司,租下1部2017年的Dodge Caravan,駕車返回溫尼辟,租車時她又購下意外撞毀修車保險,但在租車合約上,卻未有加上額外的司機。
然而在數日後,她的兒子卻開茬o部租來的客貨車,在公路上發生意外,客貨車翻側損毀,整部汽車報銷。租車公司稱要花上8.2萬元的修理費,向理查茲追討3.5萬元的修車費用。
理查茲曾在入稟狀上辯稱,無力制止情緒受困擾的兒子開走租來的客貨車,加上自己根本不知道兒子被吊銷駕照。
兒子在意外後亦被警方檢控。
法官Russell Raikes作出判決時指出,關鍵並不在理查茲有否讓兒子駕駛客貨車,而是租車公司的合約上,清楚列出開車司機只有理查茲,因此意外撞毀修車保險亦因為司機不是理查茲而失效。
然而法官Russell Raikes亦指出,租車公司索取的修車費用是否合理,則值得商榷。
理查茲需要付出的修車費,和敗訴後需要支付的訟費,將會由另一位法官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