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新聞撮要
反對修訂《逃犯條例》風波持續,連續多周在各區有遊行及集會。2019年8月中,民陣申請於同月18日舉辦「止黑暴,制警亂」遊行,由維園行至中環遮打道,並於終點集會,警方在15日向民陣發出在維園集會的「不反對通知書」,但禁止當日遊行及在遮打道的集會。民陣就此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最終被駁回。
中區警區指揮官謝名揚表示,收到近600封來自社區人士及商戶的信向警方表達關注,重申基於社會氣氛,為確保公共安全,並「防止激進者騎劫公眾活動」,故決定反對由維園前往遮打道的遊行和遮打道的集會。民陣副召集人陳皓桓表示,對上訴委員會的裁決憤怒和遺憾,過去民陣強調以和平、理性、非暴力手法表達訴求,但警方猜測將有罪案發生,便禁止《基本法》賦予市民的遊行權利和自由,會考慮提出司法覆核。
翻查警方向立法會提供的資料,警方在2014至2018年從未就遊行申請發「反對通知書」,2019年7月底警方反對「光復元朗」遊行申請為近5年首例,其後至少有10宗遊行申請遭反對。元朗分區指揮官葉劍影以警務處長盧偉聰名義,稱根據《公安條例》,禁止及反對元朗遊行是考慮了公共安全、社會氣氛導致的衝突機率等。民權觀察及民主黨批評警方做法開壞先例,剝奪市民和平遊行權利。
.近5年公眾遊行統計數字(圖)
◆知識增益
「不反對通知書」制度
Q:「不反對通知書」制度是什麼?
A:《公安條例》下,凡舉辦超過30人的公眾遊行,主辦者須書面通知警務處長。若警方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或在法定時限前未有提出反對,遊行即可舉行。但警方或會在通知書另加條件,例如要求主辦者安排指定數量的糾察。
Q:若不滿遊行遭禁止,有沒有上訴機制?
A:主辦機構可向公眾集會及遊行上訴委員會上訴。委員會由一名退休法官擔任主席,成員從一個15人小組輪流選出3人擔任,會在接到上訴申請後短時間內召開聆訊。
持份者對「不反對通知書」制度看法
•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香港年度人權狀G回顧2018》:按照國際人權法,任何想舉辦示威遊行的人應毋須經當局批准或授權便能舉行。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注意到,港府可以引用《公安條例》,不當地限制市民享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保障的和平集會權利。
•香港政府(2010年立法會文件):「不反對通知書」的目的是要求警務處長向遊行主辦單位盡早清晰交代,以便他們籌辦活動。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法例賦予警務處長權力禁止公眾集會或遊行。
◆警方多次對遊行發「反對通知書」(圖)
■模擬試題
◆資料回應題
(1) 根據資料圖表,從「公撕C行統計數字」歸納一個結論。
指出數據反映的明顯現象,有需要可作簡單運算
關鍵字:資料圖表、歸納、結論(圖)
◆延伸回應題
(2)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針對《公安條例》對遊行活動的限制(A),持份者間可能會有什麼價值衝突(B)?
(B)價值指一人行事的準則、觀念,作答時要指出一對持份者及相應的價值觀,以緊扣「衝突」字眼答題
(A)指「不反對通知書」制度,如任何人發起的遊行超出法定人數限制,須通知警方,警務處長有權按法例所列條件反對申請
關鍵字:《公安條例》對遊行活動的限制、持份者、價值衝突(圖)
顧問老師:古俊彥老師
[通通識 第59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