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工黨立法會議員張超雄認為,申請保護令大多因家庭未能照顧子女,若家長願意及有能力照顧兒童,以兒童福祉為首要考慮,最好留在家長身邊。警方昨日中午去信法庭表明不反對男生獲釋,張超雄質疑做法「有點自相矛盾」,「即是你讓家長照顧,最初為何要申請保護令?」批評有濫用保護令之嫌。 倘家長願照顧 應留家長身邊 張超雄表示,兒童在保護令下可跟隨父母生活,但一般情G是申請一方想獲取兒童的監管權,原因多是與家庭沒有能力照顧子女或家長非常不合作有關。他認為,即使青少年在示威現場被捕,穿著黑衣、戴口罩、擁有防具,也不代表家庭沒有能力照顧,警方有需要時可轉介社工跟進,不一定要申請保護令。 律師:倘未證或再犯 申令有問題 律師何佩芝表示,保護令涉及警方對該兒童家庭、成長背景等的評估,難以就個別案件評論。何說,保護令申請的目的是為向兒童提供緊急保護和照顧,但安排他們入住兒童及少年院的做法「有少少即時監禁的成分」,亦容易對較年幼的兒童帶來心靈創傷,因此若警方未能證明涉事兒童有可能再犯案,或家長縱容子女犯案甚至不理會子女的安危,警方申請保護令的做法便有問題,「不論個案是否涉及政治成分」。 警方發言人表示,案件已進入司法程序,不作評論,但根據《保護兒童及少年條例》,警務人員可向少年法院為小於18歲而需要被照顧或保護的兒童及少年申請發出照顧或保護令,警方亦會因應不同案件情G適當跟進。 (反修例風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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