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反修例示威被捕者疑遭警方違規對待的個案頻現,一名被捕女子昨指控警方將她在上庭前帶到警署脫光衣服搜身,其間女警一度用筆打她的手及大腿內側,令她受辱,又在「裸搜」後才要她簽同意書。協助事主的律師指警方行為沒必要,疑違警察通例,有凌辱事主之嫌;有人權組織亦質疑違《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女事主擬向警察投訴課投訴,並冀刑事檢控涉事警員。警方回應稱會嚴正跟進。
呂小姐(化名)昨在律師陪同下見記者,稱數周前在示威現場被捕及受傷送院,兩日後被控,惟因傷未癒未能上庭,至獲准出院,她在一名女警監視下更換家人帶來的衣服,準備上庭應訊,惟被帶到警署後,被女警喝令入房,要求她脫光衣服,她問對方原因,獲回應:「因為你係犯,犯法就要除晒!」她說因驚慌,故聽從指示。
上庭前送警署搜身 事後始被要求簽字同意
呂憶述搜身期間有兩名女警在場,她當時用雙手保護重要部位,一名女警用筆打她的手要她放開,女警繼而蹲下,用筆打她大腿內側,示意她打開雙腿,又要她蹲低起身3次,她因傷未能做到,「然後她示意我轉身,我見到後面的另一個女警,用好享受的眼光望我,令我覺得像被羞辱」。
呂說過程維持15至30分鐘,衣服再被女警檢查一遍後,她穿回衣服離開房間,發現門外站了10多名男警,令她大感尷尬,想哭也只能緊握拳頭忍荂A「係咪被捕就無基本人權?無基本對女性的尊重?」她說房間有一道窗面向走廊,但沒留意窗外有沒有人。事後她被要求簽署羈留搜查表格,表示她同意被全裸搜身,她拒絕,隨即被帶到法庭,未能即時投訴。
房間有窗向走廊 門外10多男警
呂說事後有抑鬱症狀,不敢出家門,害怕見到警察,但眼見其他被捕者被打卻不敢出聲,怕秋後算帳,決定做第一人,並公開兩名女警的編號。協助她的律師陳惠源說,會向警察投訴課投訴兩名女警,冀可刑事檢控二人。
東九龍總區高級警司(行動)傅逸婷昨在記者會上稱,警方非常重視該指控個案,但未有詳細資料,未能回應太多,待事主投訴後會盡快嚴正跟進。傅說警方有嚴格指引,任何涉及身體接觸的搜查,只准由同性別人員進行,若需脫去衣服,令內衣、內褲外露,搜查時亦只准同性別人員在場。至於搜身環境要求,她說不同警署的搜身房間安排不能一概而論,但須保障被搜者私隱。
人權監察質疑違酷刑公約
傅又稱,警方羈留搜查目的是查看被搜者身上有無傷害自己或他人的物品,或協助逃走的工具;有無與被捕者有關罪行的證據;有無用作干犯其他罪行的物品,例如用作惡意破壞財物、服用或分發危險藥物等。警方以何程度搜查,會考慮被捕者干犯罪行、刑事紀錄、犯罪或被捕時展示的武力程度、有無自殺傾向、有無傷害自己紀錄等。
香港人權監察發言人葉寬柔稱,脫衣搜身要有充分理據,不能用作懲罰疑犯,同性別警員一樣可以令被搜身者受辱,未有顧及被捕者的尊嚴,有違《聯合國禁止酷刑公約》中不容任何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社區組織協會幹事王智源說,過往接觸過被全裸搜身的個案大多涉及藏毒,且在一般場所轉到羈押場所時搜身,以確保疑犯身上沒藏毒品或武器等,若當事人在醫院已被羈押,再搜身的做法並不合理。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