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周六元朗衝突,「社工復興運動」成員劉家棟擬在警方與示威者之間調停時,以身體擋在警方長盾前,當場被警員制服及拘捕,控以一項「阻差辦公」罪。他昨日提堂離開法院後指控,被捕時遭人當「高爾夫球」般踢頭部,警方扣留他近64小時,並在他還押屯門醫院期間,不准離H。警方回應稱,任何人若受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劉家棟昨被押解到粉嶺裁判法院提堂,獲准以2000元保釋,他身穿病人服,頸部套上頸箍 ,在法院外見傳媒,右額角有瘀傷。劉哭訴在羈留病房時遭看守警察不禮貌對待,扣留他近64小時期間,有一天完全沒向他問話;警員又不准他下H,他只能臥H睡覺,看茪悛嶊O過了48小時,形容時間過得「很慢、很長」,感到很難過。
留院期間,他稱目擊有病人向警察搭訕「阿sir咁夜唔唌v,該警察回應說「阿sir做洐屭洇A教」;又目睹有警員催促正使用廁所的病人,說「阿sir要用廁所」。
稱被捕時遭踢頭 獲保釋「不夠膽繼續留院」
庭上透露,劉家棟除了頭、右眼和頸部受傷,醫生亦發現他的心跳慢於常人,強烈不建議出院,但劉表示「不夠膽繼續留院」,因有警員指嚇說若不能出院,便要繼續羈留,對其精神造成極大負擔。
劉提及被制服經過,稱當時被警員踢中膝蓋倒地,即被3至4名警員按在地,又遭人踢頭。他表示保留追究權利。
根據《警隊條例》52條(1),警方須在切實可行的情G下,於48小時內將被捕者帶到裁判官席前。民權監察成員王浩賢解釋,若羈留逾48小時,有可能因案件橫跨周末,但警方須向裁判官解釋。
警: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
警方回應,任何人若受不合理對待,可向投訴警察課投訴,投訴警察課會考慮證據,按既定程序公平公正處理。
控罪指出,劉家棟於本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泰祥街交界附近阻差辦公。控方表示警方仍須進一步蒐證,包括查看錄影片段,反對劉擔保,稱因之後的周末續有遊行示威,劉有再犯可能,但不獲署任主任裁判官批准,並指控方無基礎推論會重犯,故批准保釋,下令劉須交出所有旅遊證件,不得離港。
【案件編號:FLCC3419/19】
明報記者
(反修例風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