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通過假結婚方式成功騙取到加國永久居民身分的中國籍女子,在為申請難民身分失敗的第二任丈夫辦理夫妻團聚移民時東窗事發,先前欺騙加拿大移民部的舊帳被翻出,結果自己的永久居民身分都差點不保,第一次上訴時被移民部上訴庭駁回,第二次上訴至聯邦法院,才靠茈肵f的兒子幸運地保住身分。
這名中國籍女子J,於2008年2月來到加拿大並與其第一任丈夫G結婚,隨後讓G擔保以夫妻團聚移民方式,在當年12月成為加拿大永久居民。1年之後,J與G離婚。
離婚之後的J,過了3個月就遇上了她的第二任丈夫L。L於2010年2月來到加拿大並申請難民身分,但在2011年10月被駁回。
雖然申請被駁回,但J還是與L在同年11月結婚,先後生下一對雙胞胎男孩和一個女兒。L在多倫多地區的三家餐廳工作,在那裡他既是一名廚師也是餐館的東主之一,而J則在家照顧孩子。
2012年8月,J提出申請擔保丈夫L為永久居民。移民部在審核J作為擔保人的資格時,發現她在第一次婚姻中涉嫌向政府提交了失實的陳述,於是展開調查。
2014年2月,J向加拿大邊境服務局提交的辯解文件中稱,她的第一任丈夫G因為對她的素顏做出批評,導致兩人的關係迅速惡化,以至於兩人在一起生活才3個月,她就被趕出G的柏文住所。
在2015年4月舉行的聆訊上,J堅持認為,她的第一次婚姻是真實的。她描述了他們兩人如何墜入愛河,結婚時的情形,她如何來到加拿大與新婚丈夫居住,以及幾個月後他們的婚姻破裂。
邊境服務局方面則認為,J女士滿嘴謊話不是一名可信的證人,並認定她的第一次婚姻是為了拿到永久居民身分而「假結婚」。於是在2015年4月,邊境服務局發出驅逐令,要將J女士驅逐出境。
認父母付5萬元給蛇頭助獲居留權
J女士沒有對驅逐令的法律效力提出異議,承認自己在辦理永久居民身分時有作假,實際上是由J的父母向走私人口的蛇頭支付了5萬加幣,以獲得加國的永久居留權。
但J女士還是懇求移民部上訴庭的法官高抬貴手,對她出於人道主義來考慮並給予同情。
上訴庭法官則發現,J女士的虛假陳述非常嚴重,並且J女士直到現在才承認自己是「假結婚」,按她自己的說法是想為她的孩子樹立良好榜樣,這個理由不可信。
其次,雖然J女士對她的失實陳述表示悔意,但並非真正的悔恨。這體現為她試圖將責任轉嫁給她的父母,為她獲得永久居民身分支付了5萬元;承認失實陳述更多是因為自私的原因。
第三,J在加拿大沒有長期的根基,加拿大的工作經驗也有限,也沒有自己的資產。
第四,J和L聲稱,如果他們其中一人必須返回中國,另一人也被迫要將子女一起帶回。法官覺得這樣正好,因為保持了家庭的完整,對家庭直系親屬的影響不大。
雖然J女士的丈夫得到社區支持的信函,因為他經營有餐館業務,但J女士本身並沒有社區支持。此外,J女士的父母、兄弟姐妹和親戚都在中國,如果她被遣送回去,不會遇到什麼風險和困難。
至於J女士的3個孩子,其中一個兒子出生時患有唇裂,於2012年接受了初步手術,並且在將來需要進行後續手術。雖然中國福建省立醫院出具信函建議,那孩子的後續手術也應該在加拿大進行,但法官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手術不能在中國進行。
那名兔唇小孩沒有言語障礙問題,回到中國也不會受到欺負。這3個孩子作為中國公民的子女,也不會喪失受教育權和醫療保健權利,而且J女士的父母也會在經濟上對她給予支持。
至於小朋友是否能獲得中國永久居民身分,現在也不能肯定會有或不會有。最後上訴庭在2018年10月1日駁回了J女士的上訴。J女士於是向聯邦法院再次上訴。
聯邦法院提4點顧及申訴人
聯邦法院的法官認為,福建長樂市公安局在2015年11月的一封信函中提到,那兔唇小朋友如果回中國治療,由於他是加拿大公民而非中國公民,沒有資格獲得中國醫療福利,因而由此產生的醫療費用不會獲得任何報銷。
其次,福建省立醫院建議病童,最好還是在加拿大進行第一次手術的同一家醫院進行第二次手術。
第三,在中國計劃生育政策範圍之外出生的兒童,難以獲得教育和醫療保健。根據中國計劃生育政策,對生育數量已經達到或超過規定標準的父女,極可能會採取強制絕育的措施。
第四,超生的家庭會面臨巨額罰款。
對於這些要點,聯邦法庭認為移民部上訴庭的法官沒有意識到,外國兒童在中國獲得永久居留身分或公民身分、公共教育和公共醫療保健將面臨重大障礙。同樣,上訴庭法官錯誤認為,J女士被做絕育手術的可能性不存在。
而之所以有這樣的誤判,是有因為上訴庭法官更多的是要懲罰J女士的失實陳述,而不是去仔細考慮J女士是否真的有人道主義和同情的基礎。這體現為上訴庭法官反覆提及,如果J女士被遣送,全家都會跟茼^去,就不會造成家庭破裂。這樣的思路在一個有目的分析中是不合理的。
雖然J女士長期向移民當局撒謊是應該受到譴責的。但是,移民法已經明確規定,當事人有權要求充分考慮其人道主義和同情的理由。而上訴庭法官在這件事上沒有做出全面考慮。因此,必須允許J女士的申請,並將該案返還給上訴庭,以全面地重新考慮申請人的遣返令是否應被撤回或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