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高等法院今年4月就丁權司法覆核案裁定,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丁屋是違憲,不屬《基本法》第40條內的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政府在昨日上訴限期屆滿前提出上訴,稱裁決涉及《基本法》第40條的詮釋,具憲制上的重要性,現階段不宜公開評論上訴理據的細節。 民主黨房屋事務發言人尹兆堅表示,本港「土地有限、丁權無限」,政府必須處理丁屋截龍甚或取消丁權,但政府卻提出上訴,而且避開向公眾交代上訴的法律理據,認為是「重鄉輕民,與民為敵」,嘗試永續丁權以維護鄉議局的利益,違反大多數港人的公眾利益 。 主審法官周家明在丁權司法覆核案的判辭指出,認同政府所指丁權早於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土地之前已奠立,至1988年草擬《基本法》,再確立新界原居民可續享當時已有的丁權,有關歷史可追溯,裁定免費建屋牌照(即原居民在私人土地申建丁屋)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 原裁換官地申官地建丁屋違憲 不過,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建丁屋,卻無可追溯歷史,都要經政府批准,裁定該兩項方式不屬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高院其後再作命令,就換地申請,違憲裁決只適用於涉及政府土地的申請,不涉及私人土地。 稱判決涉新界原居民合理權益詮釋 該案上訴期限原為5月28日,其後順延至昨日,鄉議局早前已提出上訴。發展局昨表示,由於高院原訟庭裁決以私人協約及換地方式申請政府土地興建丁屋,不屬《基本法》第40條內新界原居民合法傳統權益,判決涉及《基本法》第40條的詮釋,具憲制上的重要性,經考慮法律意見後,政府認為有理據提出上訴,由於涉及司法程序,政府現階段不宜公開評論上訴理據的細節。 繼續暫停該兩類申請 另外,原訟庭早前表明,有關裁決暫緩6個月後執行,即10月8日起生效。發展局表示,即使裁決目前還未生效,但政府認為裁決生效前如何處理該兩類申請應採取審慎態度,因此只處理裁決頒布前已近完成、即準備簽立批約的私人協約及涉及官地的換地申請,地政總署會恢復處理餘下手續,短期內聯絡申請人跟進;未有上訴結果期間,地政總署將繼續暫停處理該兩類申請,以及暫停接收新個案。發展局表示,截至4月8日裁決當日,已準備簽立的個案有24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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