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有3間大型藥廠聯同市場推廣組織,上周五(14日)入稟控告政府,指一項美國衛生及公共服務部上月公布的新規定損害其言論自由。 有關規定要求藥廠在電視廣告上,宣傳每月藥費或療程價格超過35美元的藥物時,必須在廣告中標明藥物的定價,以打擊藥價?升的問題。 今次的原告人為安進(Amgen)、默克(Merck)及禮來(Eli Lilly)3間藥廠,以及全美廣告商協會。他們認為新規定超出有關部門的權限,又稱藥物定價往往有別於病人真正需要付出的價格,擔心此舉無助提高透明度或改善病人決策,反而會誤導消費者。藥物定價及實際價格的差異視乎給予中間人的回扣,以及病人本身的保險計劃,或會令藥物價格看上去比實際貴。 衛生及公共服務部長阿扎(Alex Azar)質疑有關說法,直言:「病人有權知道(藥物定價),如果你對藥物的價格感到羞恥,那就應該改變。」非所有藥廠都反對新規定,例如醫療保健產品巨擘強生(Johnson & Johnson)在新規定推出前,已自發在廣告上展示定價。 (金融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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