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張姓中國乒乓球教練﹐申請自僱移民到加拿大。移民官認為﹐他為少年體校服務﹐並無相關自僱經驗。但按照加國移民法律﹐如果體育教練培養的學生進入世界級比賽﹐同樣可以作為教練自僱經驗的內容。法官認為﹐移民官沒有考慮到這一點﹐是個失誤﹐為此批准張提出司法覆核的申請。
張在深圳體校擔任乒乓球教練14年﹐他的學生有的參加了中國和世界的乒乓球比賽﹐張本人也曾經參加過中國和廣東省的乒乓球隊。2017年8月﹐他申請加拿大自僱類的永久居民身分。一名移民官在香港對他面試﹐期間有一位翻譯協助。
張提供一份少年體校的推薦信﹐信中稱﹐他和體校沒有正式的合約。他根據口頭約定在體校工作﹐每年收入18萬元人民幣。如果他的學生獲獎﹐他也會得到獎金。此外﹐他還享受體校提供的社會保險福利﹐包括醫療保險。
面試中﹐移民官問及張作為中國專業運動員的經歷﹐他到2004年退役﹐然後是他在體校工作的情況。他說﹐他每天校內﹐從下午4時半到晚上7時半﹐訓練學生。此外﹐參加比賽﹔及進行周末訓練。
面試中﹐移民官談到﹐張缺乏足夠的自僱經歷。張表示﹐他還招收學生﹐和為體校從事市場推廣。
移民部於2018年9月拒絕了張的申請﹐移民官的理由是﹐張從2004年以來﹐是一個體校內領取工資的僱員﹐因此無法滿足自僱申請的要求。
張對此申請司法覆核。他基於2項理由。一是﹐認為他沒有自僱經驗﹐是認定事實時發生錯誤。二是﹐相關的自僱法律B分段中有一條﹐如有學生參加到世界級賽事﹐也可作為自僱經驗的補充。而移民官對此失之考慮。
法官審理本案後稱﹐移民官認為張缺乏自僱經驗﹐是有道理的。
法官說﹐張唯一一份和他有薪收入工作有關的文件﹐就是體校的信。而從體校信中提供的情況看﹐他是該校的一名僱員。張如果要聲明﹐他是一個獨立的合約工作者﹐碰巧和體校建立了長期關係﹐他需要提供證據。但是他沒有提交。
但是﹐對於張提出的第2條理由﹐法官則給予支持。法官說﹐在體校的信中﹐就他的學生在中國和國際比賽中成功的內容﹐是清楚明白的。而移民官沒有對此進行考慮﹐是不合理的。
法官指出﹐張的這方面的情形﹐是否滿足上述B分段的條件﹐仍需要移民官決定。而該決定﹐需要另外一名移民官員來進行了。
至此﹐法官接受了張提出的司法覆核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