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前年通過由建制派提出的《議事規則》修訂,其中一項修訂把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由35減至20。「長洲覆核王」郭卓堅及立法會前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指出有關修訂違反《基本法》第75條,高院昨頒下判辭,裁定第75條應用於立法會大會,不規限全體委員會,遂駁回兩人的覆核申請,並下令兩人須向立法會主席支付訟費。 官指港英曾改 證非從來一致 判辭指出,《議事規則》採納自1997年前殖民地政府的議會議事規則,而全體委員會自1858年起已確立於香港的法律程序。法官指出,全體委員會是《議事規則》下創立,而不是從基本法產生,故基本法第75條指出,《議事規則》可由立法會自行制定。 就全體委員會法定人數,判辭追溯至殖民地政府,指出1968至71年間曾一度由議會修訂,法官認為這可見法定人數並非從來一致。從1983年至回歸前,立法會大會(下稱大會)及全體委員會的法定人數均為20人。 全體委會按議規創立 基本法不涵 判辭又考慮到第75條立法原意,是限定大會的法定人數不少於全體議員的二分之一,以確保議會能審議重要的法案及運作,而此原意不涵蓋委員會。法官認為,基本法起草者已考慮到大會和全體委員會的分別,故第75條不規限全體委員會。 【案件編號:HCAL1094、1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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