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加國一對華人夫婦從美國返回加拿大時﹐由於入境時﹐未向海關申報戴在手上的2隻戒指﹐被關員發現﹐將其充公。兩夫婦不服﹐三番兩次提出申訴﹐雖獲當局發還其中一隻戒指﹐而另一指戒指則要兩人支付約700元(相等於戒指估價的30%)取回物品。但兩人仍不願罷休﹐入稟聯邦法院﹐提出司法覆核﹐但法庭駁回覆核申請﹐還要申訴人支付3,000元堂費。
一對姓陳的華人夫婦於2016年3月底﹐經滿地可─杜魯多國際機場﹐由美國返加。兩人在機場入境時﹐被加拿大邊境服務局職員進行第二次檢查時﹐指陳妻手上戴茠漕滶戍棓未有申報﹐故要將其充公﹐並在其檔案上作出紀錄﹐令陳氏夫婦日後出入邊境都必須受到額外檢查。
同年6月﹐陳氏向加拿大邊境局提出書面要求﹐覆檢充公戒指的決定﹐以及除去夫婦檔案上的紀錄。理由是兩人沒有申報兩隻戒指﹐只因英文並非他們的母語﹐而兩人又對繁雜的條例未能完全理解所致。
陳解釋﹐第一隻戒指是兩人於2009年11月到美國紐約探訪女兒時﹐妻子買下的﹐作為丈夫給自己的禮物﹔正因視此之為禮物﹐故妻子返回加國時﹐誤以為毋須申報。
至於第二隻戒指﹐陳則稱﹐是在2011年﹐由現已成為美國居民的女兒從美國帶入加國﹐然後﹐再由他向女兒買下﹐作為妻子的生日禮物。由於他已給女兒付款﹐故他亦以為無需在入境時申報。
在2016年7月﹐加拿大邊境局一名處理上訴個案的高級官員Danielle Lacroix以書面回覆陳的書面請求時表示﹐會維持原判。針對兩夫婦檔案上的紀錄﹐Lacroix則點出﹐只要二人不再重犯﹐他們過境時被海關覆檢的頻率會逐漸下降。況且﹐有關紀錄亦只會保存6年。
陳氏夫婦並未罷休﹐1個月後﹐他們以同樣的辯護理由﹐聘請代表再提出上訴。
今次﹐再由Lacroix處理申訴呈請。經她再三覆核後﹐決定向陳氏發還第一隻戒指﹐原因是陳氏提供證據﹐證明該戒指是在2009年購買﹐過了6年申報規限。但由於陳氏無法證明第二隻戒指入境加國的文件﹐故維持被充公的決定。至於當事人對法例的認知及未申報戒指背後是否存不良動機﹐則並非考慮因素之列。
Lacroix遂決定發還第一隻戒指﹐但陳氏則仍須支付692.62元(相等於戒指價值的30%)﹐才能取回第二隻戒指。
陳氏仍不服﹐再入稟聯邦法庭﹐要求司法覆核﹐但被法庭拒絕。負責審理的法官Yves De Montigny審閱申訴人及答辯人(即加拿大公安全局)的陳述後﹐認為海關官員合理執法。
他又指出﹐申訴人因在入境時未有作出申報﹐才決定將戒指充公﹐然而﹐在申訴人在司法覆核的申請書中﹐未就海關充公行為的合理性提出質疑。
至於申訴人提到﹐要求撤消檔案上的紀錄﹐以免日後出入境時﹐被海關重覆檢查。法官則指﹐這是因為申訴人未有向海關作出適當申報而自動引伸出的行政後果﹐並非可透過司法覆核可以推翻。
法官最後駁回司法覆核申請﹐並要求申訴人支付3,000元堂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