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警察在沒有搜查令的情況下抓人,是當警察有合理理由懷疑,被抓捕對象與最近或仍在展開的罪行之間存在明確的聯繫。但在上述案例中,這樣的前提條件並不存在,警方不是合法獲取證據。
如果法院硬是接納警方的證據,則會使司法行政蒙羞。有效的執法取決於公眾的合作,警方必須以促進合作的方式行事,並提升公眾對警察工作合法性的看法。
排除警方提供的證據,是因為「警方選擇自我行為方式的直接結果,而不是本法院對暴力、毒品或社區安全漠不關心。」
要求警察在所有社區遵守《人權憲章》,並尊重所有人的權利,維護法治,提高公眾對警察的信心,以提供更安全的社區。警察不會因這一決定而士氣低落:他們比任何人都更明白,擁有廣泛的權力會帶來很大的責任。
7位大法官因此裁決上訴得直,從Le手中檢獲的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撤銷對他的控罪並無罪釋放。
不過也有2位大法官Wagner C.J. and Moldaver J.對此持不同看法。他們認為,Le對那處後院並沒有任何控制權,也沒有證據證明,他使用過該物業或與之有聯繫,他不能控制他人進入此物業。
此外,那3位警員當時在追查兩名毒販的下落,而那處民宅之前有人爆料說可能與販毒活動有關,因此警察要查看那5名青年是就住在那裡,還是私闖民宅,也就情有可原。
這兩位法官雖然也認為,在Le被拘留的那一刻,警察尚無合理的理由懷疑他持槍,而這是合法調查拘留的先決條件,因此,對Le的拘留是非法的,也是任意的。
但是,任意拘留的時間很短暫,僅僅持續了幾秒鐘,因為警方很快就發現他們有合法理由懷疑Le先生是持槍者,從而將任意拘留轉變為合法拘留。
雖然警察有違反《人權憲章》的行為,但卻是無意的,並且對被告的人權利益沒有任何重大影響。況且警方確實有合理的理由懷疑Le先生是持槍者,然後才進行調查拘留,因此將以前的任意拘留轉變為合法的拘留。雖然有法官想駁回上訴,但根據多數原則,最高法院最後還是判決Le勝訴,並無罪釋放。
有份參與此案的安省華越柬寮法律援助中心行政主任、華人律師吳瑤瑤表示,警察拘留某個疑犯必須有充足的理由,同時並不是每個普通市民都真正了解自己的權利,即便Le之前曾被警方逮捕,他也不會理直氣壯地說「我清楚我自己的權利,你們不能任意逮捕我」,然後堂而皇之地走開。而偏偏警方就是無理由地抓人了,因此警方獲取的證據是不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