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身藏槍支、毒品和現金的越裔男子,與幾名友人在多市一個鎮屋區的私人物業範圍內閒聊,卻被機警的巡邏警察感覺到不對。警察上來盤問,該男子突然拔腿就跑,被警察抓住並搜出前述非法物品。疑犯在在法庭上抗辯,聲稱自己的人身權利被侵犯,要求排除槍支和毒品的證據,卻先後被一審法官、上訴庭法官駁回,最後打到聯邦最高法院,最終勝訴,警方在拘捕過程中檢獲的槍枝、毒品不能納入證供,獲得撤罪。
這個20歲男子Tom Le,2012年5月的一天和4個也是少數族裔的朋友,在多市公屋區一間鎮屋的後院聊天。3名巡邏的警察從附近路過,這5名青年的舉止引起了他們的注意,於是這3位警察便走上前來問話。
其中2名警官在沒有逮捕令或得到屋主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後院,和這些年輕人搭話,要求他們拿出身分證明。第3名警員則在鎮屋的周邊巡視,然後跨過封閉後院的低矮柵欄,指示其中一名男子將雙手放在他能看到的地方。
一名警員開始詢問Le,要求他出示身分證明,並詢問他所攜帶的小包裡面有什麼。聽到這話,Le掉頭就跑,但很快被警察抓獲,他身上所藏的槍支、毒品和現金也被警方檢獲。
到了法庭上,Le聲稱,警察違反了《人權憲章》第24(2)條的規定,即公民免受無理搜查和扣押以及任意拘留的權利,因此警方從他身上搜檢到的槍支毒品證據,不能作為呈堂證供。
但一審法官認為,當警員向被告詢問他的小背包內的物品之後,被告才被拘留,因此警方拘留不是任意的行為,沒有違反憲章權利,證據可以受理。被告不服告到上訴法庭,結果上訴庭也以多數贊同一審法官,駁回了被告。
官司打到聯邦最高法院,9位大法官受理了此案,其中Karakatsanis、Brown和Martin JJ等7位大法官認為,警察進入後院的情況的確造成了一種既直接又任意的拘留,這是嚴重違反《人權憲章》的警方不當行為,對被告受保護的利益產生相應的影響。而接納證據,會使司法行政蒙受損失。
《人權憲章》第9條,限制了國家暴力機關在沒有充分理由的情況下,對公民施加恐嚇和脅迫壓力的能力。
而在此案中,那5個青年並沒有做錯任何事,警察在沒有明顯的原因下進入私人民宅的後院,並且沒有向那些年輕人說明他們為什麼在那裡,隨即開始詢問他們。那個院子圍欄很矮,警察完全可以隔茬艡瘞搛隉A無需進入後院。因此,一個理智的人不會認為,警察進入後院僅僅是為了幫助有需要的人或維持基本秩序。
相反,警察不請自入並開始問話的行為及其語氣,會讓人覺得,拘捕是隨後必然會發生的事情。現在警察不但私闖民宅,而且在沒有合法理由下拘留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