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14年佔旺期間違反禁制令,被控刑事藐視法庭,判囚3個月。他其後提出刑期上訴,在服刑一周後獲准保釋等候上訴。本案為最後一宗法庭處理的佔旺案,上訴庭昨日頒下判辭,裁定黃之鋒得直,但強調法庭須判處阻嚇刑罰,監禁無可避免,刑期減至兩個月,黃須即時服刑。 即時服刑 荋鉹H勿忘初衷 黃之鋒入獄前在庭外表示,至今已事隔5年,他因佔領運動而被捕兩次,並可能因此三度入獄,但他荋鉹H不要忘記初衷。聞判後他步入囚室前,向公眾席高呼「大家加油」。香港眾志成員周庭對判決表示非常失望,至於會否上訴仍需與律師商討。 上訴庭:阻嚇力是首要考慮 上訴庭判辭指出,阻嚇作用為判刑時首要考慮,刑事藐視法庭的罪行通常判處監禁,因罪行威脅整體司法制度,直接挑戰香港法治的根本結構,故法庭須判以懲罰性刑期,以阻嚇干犯者和阻止其他人干犯。 判辭續指出,黃之鋒嚴重違反禁制令,刻意阻礙執達主任,蓄意侮辱法庭。對於上訴方稱黃之鋒是堅定的社運中人而被處罰,上訴庭強調這說法毫無根據,稱法庭秉持人人平等原則,黃不會因為其聲名或惡名而被罰,只是按罪行懲處。原審法官稱他的參與程度深入且廣泛,上訴庭認為判斷正確,即時監禁為最合適刑罰。 上訴庭認同原審法官量刑時將黃之鋒和黃浩銘定為最嚴重的干犯者,屬正確決定,但稱原審法官未考慮黃之鋒較年輕。 上訴庭接納上訴方曾提及,法庭應考慮黃之鋒的個人情G,即他對香港政府的熱誠和抱負,希望繼續透過和平非暴力的社會運動影響公眾。上訴庭認為應對黃之鋒的年紀、個人情G,予以適當比重,故將量刑起點定於3個月,因黃認罪及向法庭致歉,可獲扣減至兩個月。 【案件編號:CACV1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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