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名受僱於某基督教慈善組織的華裔男子,稱僱主總是拖延甚或少付薪金,他多次向僱主申訴都無果,最後甚至還被解僱。該男子向安省勞工廳提出﹐補足欠薪的訴求﹐獲得支持後﹔他再向安省人權委員會投訴,稱僱主的欠薪行為,是因為他育有一名特殊需要孩子而歧視他﹐以為他要忙於照顧家人而無暇為自己爭取權益。但這一次﹐人權委員會並沒有站在他這一方。
申訴人陳某(化名)聲稱,他從2017年2月25日至同年8月18日,受僱於一家名為Meals in Need Inc.的基督教組織,和工友一起,與多倫多市基督教社區的教會合作,為老年人和有需要的人準備和分發膳食。
陳聲稱,他在該機構任職期間,薪金就一直未能正常發放,經常被延糧,而且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是分文不給。他向機構的董事投訴,卻不受重視,忍無可忍之下,陳威脅說要辭職,而僱主亦順水推舟把他辭掉。
陳稱,他之所以在獲取薪酬上遭到不公待遇,乃因他育有一個有特殊需要的子女,所以僱主才故意少給錢﹐甚至不給錢﹐以為陳某可能會因為忙於照顧家人,沒有認識到他的工資很低,也沒有時間或精力去爭取自己的權利。
被解僱後,陳某向安省勞工廳投訴,要求前僱主補足欠他的薪金,勞動廳在去年4月9日﹐向僱主發出一個補足陳某薪金的行政指令。
除此之外,陳還向安省人權委員會申訴,聲稱僱主歧視他。但這一訴求並沒有得到人權委員會的支持。
委員會稱,根據陳所說,他經常很晚才取得薪金,而且有時還不足額,安省勞工廳的行政令從某程度上也證實了這點。
但並不能因此就認為,僱主不正常發薪的行為,是出於對陳某﹐又或對陳的特殊家庭狀況的歧視。
陳認為,他已向僱主的董事講述他有一個有特殊需要的孩子,因此僱主是清楚其家庭狀況;一般來說﹐僱主都認為,僱員的家庭中如有特殊需要的成員,僱員會在孩子身上花更多的時間,這會影響僱員的工作表現;該名董事是一名富有經驗的專業人士,不應該允許機構內發生違規行為;而陳是機構堸艉@一個在領薪方面有問題的員工。
人權委員會的裁判官追問陳,他是如何知道僅有他遭遇薪酬問題時﹔陳回應指﹐他從未聽過工友抱怨過類似的問題。但裁判官認為﹐陳不能夠提供進一步的確鑿證據來證明。
裁判官反駁說,聘用陳的機構以前並沒有發生過類似的工資問題,這只是陳的一面之詞,並不能證明這種情況真的發生。況且,陳也拿不出證據證明,他未能按時領取足額的工資,是因為他的孩子有特殊需要。
因此﹐裁判官認為,他雖然毫不懷疑﹐陳是真誠地相信,他在受僱期間所經歷的薪酬問題對他構成不公平,尤其是僱主還是一個基督教組織,竟然會以這種方式對待他。即使如此,陳始終拿不出任何證據﹐支持他的論點。
基於這些理由,安省人權委員會駁回了陳的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