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有特許會計師表示﹐稅民購買全新物業時﹐無論是用作自住或出租﹐都可申請新屋GST/HST退稅﹐只是退稅時間略有不同。但要留意的是﹐如買家置業後﹐物業既不自住或出租﹐而任憑單位丟空﹐便可能無法申請退稅。 在加拿大稅制上﹐經常看到principal residence與primary residence的字眼﹐兩者中文均可譯作主要居所﹐易引起混淆。但特許會計師溫建業解釋﹐但其主要分別是﹐前者用於所得稅的稅例上﹔後者則用於消費稅例(Excise Tax Act)。 Primary residence通常是指稅民買入全新物業時﹐是否以物業作為主要居所(Primary residence)﹐從而影響買家申請新屋GST/HST退稅時的程序。 溫指出﹐全新物業無論自住或出租﹐都可申請新屋GST/HST退稅。但物業用作自住的話﹐則在交易成交時﹐立即扣除有關稅項。但如物業用作出租﹐則須由買家自行墊交有關稅款﹐在物業出租超過1年或以上﹐再辦理申請退稅手續。 但他提醒﹐買家無論將全新物業用作自住或出租﹐都可申請新屋GST/HST退稅﹔不過﹐買家置業後﹐任憑將物業丟空不理﹐又不將物業作自住或出租﹐則可能無法申請退稅。 買家若打算將全新物業作自住用途﹐溫則提醒﹐應在買入單位後﹐盡快搬入﹐避免將入伙時間拖得太長﹐否則會引起稅局懷疑及調查。 萬一被稅局調查﹐稅民為了容易交代﹐買家亦應更新一些文件﹐包括駕駛執照、銀行通訊地址、信用卡地址、僱主紀錄、電話帳單﹐以至學生在學校登記的聯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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