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一位現年76歲的華裔老婦﹐大約4年前﹐也就是2015年12月﹐與丈夫從巴士落車後穿馬路時﹐被一部汽車撞到。當時她左手腕骨折、肩和上臂均受傷﹐雙膝疼痛。
意外後﹐她申請保險賠償時﹐在一些款項方面和保險公司Aviva發生爭執﹐於是投訴到安省安全、牌照上訴和標準仲裁庭(Safety, Licensing Appeals and Standards Tribunals Ontario)。經過審理﹐該庭否定她每周領取185元的「無收入者補助」的申請﹐但認定保險公司應向她支付一項按摩、理療的1,200元款項連利息。
根據法規﹐如該華婦可證明在汽車事故發生的104周(2年)中﹐她完全無法恢復之前的正常生活﹐她應可以獲得這筆每周185元的補助。
華婦向法庭提交了她意外之前生活活動的證據。她與比自己年長15歲的丈夫、兒子、媳婦生活在一起。丈夫患有腦退化症。她作證說﹐意外發生前﹐她包攬家務﹕清潔、吸塵、煮飯﹐以及上超市買菜等。
她說﹐他為丈夫做下午茶。兒、媳回家時﹐她亦已準備好晚餐。
此外﹐每天外出走路一小時﹐亦是她重要的生活內容。她還常去商場、買東西﹐借機與朋友交談。
華婦表示﹐自從意外發生以來﹐她就再也沒有回到原來的商場﹐只能請朋友來家消遣。由於雙腿疲乏﹐她也不再做家務。她的兒子作證說﹐他母親無法煮飯、洗衣和清潔房間等。
但為她治療的理療師則提供資料﹐指華婦親自告訴他們﹐她去了商場。她感到到商場閒逛及忙碌的生活﹐令她快活。2016年11月﹐她對理療師說﹐經常和老公去商場﹐和人閒聊。兒子開車送他們前往﹐然後他們自己搭巴士回家。
被問及她作證時所說﹐與理療師的談話紀錄有明顯出入時。她解釋﹐作證期間﹐許多事情已經記不住了。
最終﹐審理人確認﹐華婦申請人並非無法恢復車禍前的大部分生活活動。審理人承認﹐華婦背部發生的疼痛﹐的確使她難以做到一些以往可以做的事情。但這不意味茼o不能局部恢復以往的功能。
到了2016年11月﹐申請人已可以經常去商場﹐也經常步行。當然﹐步速有所減緩﹐而步行距離亦較以前為短。到了2018年﹐她雖開始使用助步器﹐但這時已經超過事故後2年的時間界線﹐而且她自己也承認﹐即使雙腿乏力﹐但仍可料理自己的生活﹐並準備簡單的飯菜。她仍前往原來的商場。她也做些家務。
因此﹐審理人認定﹐她不符合領取「無收入者補助」的要求。
有關按摩、理療的費用﹐是士嘉堡2位華裔按摩和理療師為她制定的方案。價格為2,200元。當時保險公司也同意承擔部分費用。
審理人認為﹐申請人須證明該項治療的必要性。保險公司稱﹐病人檔案中沒有任何資料顯示﹐她需要更多治療﹐包括這2名按摩、理療師的評估中也沒有涉及。
但審理人認為﹐保險公司之前已同意負擔這項治療的部分費用﹐說明他們也認同其必要性。
況且﹐其他醫生也表達過她需要繼續治療的意見。據此﹐審理人判定﹐保險公司需要支付該治療另外未支付的1,2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