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民眾安全服務隊一名行動及訓練主任,不滿上司將他的2008年工作評核報告評級由「十分良好 (Very Good)」降至「良好(Good)」,認為評級欠公允,上司的評論甚至構成誹謗,早前於區院興訟告上司及部門誹謗。區院法官昨頒下判辭判原告敗訴,認為上司評價客觀合理,給予「良好」的評級已算慷慨,直斥原告濫用程序,下令原告賠償訟費。 原告人黃永新,2001年加入民安隊擔任行動及訓練主任;被告依次為原告3名上司:民安隊參事方耀堂、張達賢、林國華,以及民安隊。前3名被告均在2008年工作評核報告對原告作出評級,並指出他的工作態度慵懶、被動、「欠決心去改善自己及工作所需,只完成工作基本要求」等。 官:工作評核用語坦白「有碗話碗」 對於原告指控被告評論構成誹謗,法官表示一般人預期工作評核報告用語坦白、「有碗話碗」,毋須迴避下屬「脆弱的自尊」問題。根據首被告方耀堂供辭,原告在2008年一次活動中擔任聯絡員,沒按時完成製作「客人名單」,甚至將工作推卸給同事,更於活動後未按正常程序請假,避開製作「感謝卡」。 斥濫用法庭程序 評「良好」已算慷慨 法官認為被告一方提供了合理辯解,反之原告無給予任何實質證據,根據「受約制特權」(qualified privilege),上司率直地向下屬表示意見亦是責任所在,亦無惡意中傷,所以未構成誹謗。法官又表示上司將原告評級為「良好」已算慷慨,更斥原告利用一切途徑去製造麻煩,甚至有意報復上司,此舉亦涉濫用法庭程序。 「受約制特權」是誹謗案抗辯理由之一,意指一個人在履行法律、社會或道德上的責任時,出於善意或無惡意中傷下,向另一人作出陳述,可作為免責抗辯。 【案件編號:DCCJ5078/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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