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20歲公開大學學生4年前在立法會審議《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時,在金鐘海富中心遭警員截查,被搜出1公斤「煙霧餅」,經審訊後被裁定管有爆炸品罪成,判囚3個月。他昨就定罪上訴,質疑《刑事罪行條例》沒清晰定義何謂爆炸品,加上其「煙霧餅」沒爆炸效果,故不應被視為爆炸品。案件押後7月15日頒下裁決。 代表上訴人關迦曦的資深大律師郭莎樂稱,控方當時以《刑事罪行條例》檢控上訴人,惟條例未有清晰定義何謂爆炸品,故法庭應按字面意思解讀;涉案「煙霧餅」沒爆炸效果,只具煙火效果,故不受條例規管。 律政司:燃點可致人踩人 律政司一方則表示,條例對爆炸品作規管,是為保障社會大眾的生命財產,故法庭應從立法原意理解條文;政府於1956年已在《危險品條例》中為爆炸品下定義,法庭亦可按上述條例理解。 律政司一方續說,香港人口密集,若有爆炸發生,將會造成重大傷亡,形容上訴人當日在立法會一帶形[可疑,更帶備「煙霧餅」到場,如「煙霧餅」被點燃,或引發「人踩人」事故。 【案件編號:HCMA244/1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