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東區裁判法院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早前審理一宗行人疏忽過馬路票控案件時,疑不滿案中尼泊爾籍女被告遲到1分鐘,要求她交出100元保釋金及每日準時出席聆訊。該名女子上周在高院提出司法覆核,取回保釋金後,昨再入稟區域法院,指何官惡意及錯誤發出保釋令,令她失去自由和受感情傷害等,向何官索償逾170萬元。 涉亂過馬路遭票控 遲1分鐘進庭 原告為Thapa Kamala,被告為暫委特委裁判官何麗明。入稟狀指出,何官去年1月10日開始審理該案,原告有律師代表並親自出庭,根據《裁判官條例》第18條,若有律師代表,即使缺席,亦不當作缺席。至審訊第二日下午兩時半開庭,原告因上洗手間而遲了一分鐘進庭,當時她因交通意外受傷需以拐杖行路,但何官不接納解釋,下令要求原告以100元現金保釋,並每日準時出庭應訊。 根據入稟狀,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包括就她被迫出庭失去自由而索償30萬元;因她從被捕須交保釋金,感情受傷害,索償20萬元;原告交通意外受傷感痛楚及不適,亦要出庭應訊,加劇痛苦,索償20萬元;何官明知沒有法律權利作出該些命令,仍刻意堅持錯誤決定,態度隨意及壓迫他人,索取懲罰賠償共100萬元;連同其他雜費8800元,共索償170.88萬元。 【案件編號:DCCJ171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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