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官周家明認為,若要決定丁權是否獲「合法傳統權益」,則須梳理新界土地管理的歷史發展。法官以1898年英國租借新界土地前後作為分水嶺,分析原居民利用丁權,透過免費建屋牌照申請建丁屋,實屬有歷史依據,惟私人協約及換地則沒有可追溯的歷史。 法官在判辭中引用多名法律學者的意見,指出1898年前大部分的新界土地屬於「公共佔有(common tenure)」,原居民約定俗成下制定一套名為「地骨、地皮」的系統,以山河為界劃分土地,承租者向地主繳年租,而村長元老等人擁最終決定權。1898年7月,英國租借新界土地而訂立《展拓香港界址專條》,判辭引用英國大法官丹寧勳爵審理的案件指出,殖民地政府廢除過往的系統,將新界土地地段納入「集體官契」,令持有農地的原居民受《新界條例》規管,現時普遍視為「舊批約地段」,1901年後出售的新界土地便是「新批約地段」。 村長定土地分配 男丁免稅申建屋 法官指出,新界原居民按慣例處理土地佔有權,即由村長等長輩決定土地分配,男丁向村長申請建屋,亦不需繳付稅項。政府首次亦於1906年在「舊批約」的農地批出免費建屋牌照,雖然建丁屋的限制不斷演變,但政策原意仍是批准原居民可以於自己農地上興建房屋,所以免費建屋牌照屬於原居民的合法傳統權益,受《基本法》第40條保障。 至於荒廢用地,則被納入官地,可作公開拍賣、私人協約或村內閉門拍賣,早於1908年已有拍賣的個案,形式上與向村長申請建屋有別,反而透過優惠地價批出土地,法官指,沒有證據顯示以上拍賣後所得的土地,與原居民權益或用作建屋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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