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提及廉署成立初年,在涉貪案的追溯也曾作劃線安排。翻查資料顯示,1977年11月,時任港督麥里浩就貪污檢控發表檢控政策的重要聲明。 廉政公署1974年成立,那時警隊貪污嚴重,廉署多次高調拘捕貪污警隊中人,至1977年發生嚴重的警廉衝突。當年10月27和28日,數千名休班警及家屬集會指控廉署逼害警員,28日更有百人包括警員走到當時位於和記大廈的廉政公署執行處辦公室搗亂,有廉署人員被襲。 時任港督麥理浩在11月5日晚就檢控貪污政策問題發表一項「重要聲明」,提到由於近日發生的事件,提前向公務員宣布「今後廉政公署對於有關在1977年1月1日之前所犯罪行之投訴或證據,在普通情G下將不予受理,惟那些經已被接見之人士、已被通緝之人士及現時不在香港之前任公務員則屬例外」。 在1976年加入廉署、曾任廉署總調查主任的大律師查錫我形容,港督當年的聲明為「有條件特赦」,不是全面的特赦,如發現後果很嚴重的個案,由布政司發證書就可調查。至於可否參考港督當時做法,套入現時《逃犯條例》修例中,不追溯某個年期前發生的案件,查錫我對此有所質疑,認為今次修例建議的關鍵問題是內地的司法制度不能向疑犯提供足夠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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