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載有約8000名葵青區選民資料的登記冊不知所終,選舉事務處事隔逾兩年才承認事件,亦未交代究竟登記冊是於何時及是否遺失。曾任私隱專員的大律師蔣任宏指出,私隱專員公署曾在2017年6月,因應選舉事務處遺失電腦後發執行通知,指令處方制定保安措施;如證實今次涉事的登記冊是在發出指令後遺失,「等同犯罪」,須付刑責。 兩年前失資料 私隱署指令訂保安措施 選舉事務處在2017年3月行政長官選舉翌日,發現遺失兩部手提電腦,分別載有1000名選委及378萬名登記選民的個人資料。同年6月,私隱專員公署發表調查報告,指令選舉事務處禁止再為特首選舉活動下載地方選區選民的個人資料;另須制訂有關選舉活動中就處理個人資料的內部指引,包括技術保安措施、實體保安措施等,並須實施有效措施,確保職員遵從這些指引。 蔣任宏昨日接受本報查詢,他表示,如證實選舉處一直知情,當年已證實遺失登記冊,但事發逾兩年無對外公布、無向受影響選民給予自保建議,亦無做補救措施,他認為乃「不是很適當的做法」。 另一方面,他說,若證實選舉事務處是在2017年6月、公署發出執行通知後遺失今次涉事的登記冊,則屬「好嚴重的事故」,因為處方是自遺失電腦後「第二次犯錯」。他認為,如事件屬實,選舉處是違反公署執行通知的要求,「等同犯罪」,須付上刑責,最高可判罰款5萬和監禁兩年。他表示,目前有待選舉事務處提交更多資料,才可判斷。 2017年發生手提電腦遺失事件,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專責小組同年6月13日完成檢討,並提出18項改善建議,包括將選舉事務處首席選舉事務主任改為常規職位,以完善架構及交接安排。翻查資料,去年4月1日起,該處選舉部的兩名副總選舉事務主任職位,已轉為常額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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