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國歌條例草案》規定奏唱國歌的場合包括立法會和司法誓言宣誓儀式,大律師公會昨日發聲明指出,草案無清楚說明參與場合的人若不唱國歌會否被視為不尊重國歌,而立法會議員會否因在宣誓儀式缺席或不唱國歌而被取消資格,公會建議抽起草案第二部分有關「奏唱的標準」、「奏唱的禮儀」、「場合」等條文,改以行政措施規管。 字眼空泛 倡行政規管 公會指出,政府官員在多個場合稱奏國歌是宣誓的一部分,若立法會議員的行為違反草案內容,或缺席相關場合,或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不過,公會認為現時草案和《宣誓及聲明條例》也沒有說明這些行為會構成被取消議員資格(DQ)的原因。 稱現草案未提違反會否DQ 公會指出,草案提及奏唱國歌的標準和禮儀,以及奏唱的場合,但條文的字眼空泛,亦沒有訂明不遵從的後果,這樣會令公眾無所適從。公會指出,這些啟導性和方向性條文,在普通法和香港的法例中並不常見,公會認為應該由政府透過教育宣揚愛國精神和禮儀較為合適。 公會表示,接受不尊重國歌的行為要被法律禁止,但認為相關行為應該清晰定義,且要市民容易明白和不會過度限制言論自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