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任職運輸工人的男子與女友因感情糾紛,爭執期間男子拿通渠水潑向女友腿部,女友還手後,男子將通渠水由女友頭部淋下,造成面部和身體皮膚化學性燒傷。男子早前承認一項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罪, 昨被高院判監20個月。法官張慧玲指出,事主下巴留下永久傷痕,即使事主原諒被告,法庭亦不應減輕被告刑責。 張官表示,已閱讀受害事主為被告劉佳坪(36歲)撰寫的求情信,並稱在事後感自責,冀法庭輕判,讓被告盡快回家與兩人的女兒團聚。張官判刑時指出,就算案件是家居糾紛,事主完全原諒被告,但法庭不會以此作為減刑考慮,須判阻嚇刑罰,顯示向他人淋潑腐蝕液體的可惡程度。 張官稱,縱使事主不追究,不願提供傷勢最新狀G,但據上周庭內所見,事主下巴仍有圈圈紅印,縱使醫生報告指傷痕不明顯,但卻是永久傷痕,判刑須顯示罪行的嚴重。 【案件編號:HCCC24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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