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申請長者生活津貼(長津)須填寫婚姻狀G,有男長者申報有同居女友,被社署當配偶處理,掀司法挑戰。本報記者昨「放蛇」向社署社會保障部查詢,職員教記者勿隨便剔「同居」選項,因會被「問長問短」,對方更指就算同居雙方各自申請長津並填寫同一地址,社署也不會「無故質疑」。 稱倘剔同居 「會被問好多問題」 在長津申請表上,婚姻狀G一欄有6個選項:從沒結婚、已婚、離婚、分居、喪偶、同居。記者昨聲稱代表申請人向社署社會保障部查詢,指若一名年長男士欲申請長津,而他有一名同居女友,是否應剔「同居」選項,職員即時解釋,若選「同居」一項,將有職員致電申請人「問很多問題」,例如查詢二人同居年份、同居者資料等詳情,若同居達某一年數,或將視作配偶,並作「夫妻」個案處理。 職員再解釋,若兩人未有法律上的夫妻關係,建議「如果唔想咁麻煩」,申請人應揀選「從未結婚」選項,若「誤剔」了「同居」,建議刪去,並在旁邊簽名確認修改。若申請人的同居伴侶日後申請長津,兩人地址一樣,會否被視作隱瞞,職員指「一個地址可以住很多人」,若不是有訴訟,未必有職員「無故質疑」二人關係。 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吳衛東說,未處理過長津申請人與男女友同住個案,只知申請人與子女同住,亦可申請單人長津,因長津以個人或夫婦為單位,非以整個家庭為單位評估。他說若同居者之間沒婚姻關係,不應視為「配偶」。 他指申請長津的經濟誘因大,亦不似綜援有負面標籤,因此有長者會將存款、股票、其他物業等轉到子女名下,以符合長津申請資格。他指有長者將存款轉至兒子名下,再向兒子取回該戶口的提款卡,亦有長者將錢轉到3個子女的聯名戶口,規定其中一人要提款須集齊3人簽名,以此保障積蓄,亦有人因財富轉移得不平均而引發家庭糾紛,「邊樣資產比邊個仔女,都可以拗一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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