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湖南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周四(13日)一審裁定,長沙市公安局原黨委委員兼經濟犯罪偵查支隊隊長胡志國,受賄罪成判處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00萬元(人民幣.下同),退繳全部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法院番理查明,胡志國在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在刑事立案、案件處理、變更強制性措施、治安、維穩、扣押款物處理、民間借貸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在案情打探、公安內部車輛牌照辦理、非法用地處理等方面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自1999年至去年,胡志國直接或者通過妻子及女兒,非法索取、收受涉案單位和個人的巨額財物。 法院認為胡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現年56歲的胡志國,去年9月因嚴重違紀被立案審查,從基層警員一步步晉升至長沙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經濟犯罪偵查支隊支隊長;作為一名從警40年的「老差骨」,他曾在打擊經濟犯罪領域屢立戰功,曾榮獲「全國公安系統二級英雄模範」稱號,並作為公安英模代表受邀登上天安門,參加了2015年的抗戰勝利70周年閱兵觀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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