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本報昨日報道,稻香所售「浙江太湖大閘蟹」貨源並非來自太湖,稻香集團即全線停售大閘蟹。三陽泰負責人翁先生前日一度表示會向本報提供大閘蟹衛生證明及單據,但至昨日仍沒提供,只說昨日海關已到其公司調查。海關昨回覆正跟進有關事件,另指《商品說明條例》適用於商戶對商戶的交易。 三陽泰大閘蟹貨源仍未明,店員前日曾稱大閘蟹來自日本,負責人翁先生則稱源自江蘇洪澤湖,並一度表示會向本報提供衛生證明及單據,但他前晚指自己未回到公司,荌O者昨日找他。記者昨再聯絡翁先生,他又稱不會輕易讓一個素未謀面的人查看衛生證明,「難道你話自己是皇家警察我又給你看!」其後他又稱海關已到其公司調查,取走相關單據及衛生證明。 稱商品例適用商戶間交易 對於供應商提供失實聲稱的商品予零售商會否違法,海關解釋,《商品說明條例》條文同時適用於商戶對消費者及商戶對商戶的交易,違反《條例》屬嚴重罪行,最高可判罰款50萬及監禁5年。 至於商戶不知情下誤用虛假聲稱需否負責,消委會發言人昨稱不宜評論個別個案,但引述《商品說明條例》指,任何人在營商過程或業務運作中,就任何貨品作出的商品說明(包括貨品產地)與事實不符,以致虛假達關鍵程度,便構成虛假商品說明,不論是否知情。不過《條例》訂明一般免責辯護,若充分證明所犯罪行是因錯誤或依賴另一人的資料等, 加上已採取一切合理防範措施,並已盡一切應盡努力避免干犯罪行,便可能被判罪名不成立,但最終是否犯例由法庭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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