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安省一名姓趙的華裔女子在2010年﹐分別為5間不同的電影及電視製作公司擔任第二攝影師助手,每次她都與個別的僱主簽訂合同。由於趙女並非在固定的辦公室上班﹐故工作地點時遠時近﹔此外﹐工作時﹐她須使用自己的手提電話及電腦﹐而趙女聲稱﹐這些費用須由她承擔﹐於是當年報稅時﹐她申報1,149元工作開支(employment expensese)作扣稅用﹐以及相關的277.46元貨勞稅(或合併稅)退稅,但遭稅局拒絕,她之後上訴。
聯邦稅局在個別情況下﹐的確容許國人以就業開支扣稅﹐但當事人必須出示充分證據﹐證明僱主要求僱員承擔有關開支﹐以及有關費用必須與工作有關﹔當事人在報稅時﹐亦須填妥T2200表格﹐以備不時之需。
趙女正因未能提交有力證明﹐亦未能按稅局要求提交T2200表格﹐故聯邦稅務法庭駁回她的上訴。
趙女聲稱﹐2010年受聘於EP Canada﹐但該公司負責支薪的職員提供的證據顯示﹐趙女並不在他們的工資單上﹐故有理由相信﹐EP Canada與電影或電視製作公司合作﹐直接聘請趙女的﹐則是其中幾間製作公司。
趙女報稱的1,149元工作開支﹐與其出示的另一份文件所顯示的3,352元同類開支有出入。對此﹐趙女無法解釋。
至於趙女報稱的工作開支中﹐包括泊車費、往工作地點的交通費、膳食費、會計費、電話費﹐以至買手機套及充電器等。在多項開支中﹐除3項外﹐其他都發生在2010年上半年。
稅務法庭的法官認為會計及膳食費均不符合申報條件﹐故將之剔除。至於交通費﹐由於在這段時間內﹐趙女受聘於5間不同的製作公司﹐偏偏趙女又沒有為這此開支作紀錄﹐故無從得知趙女究竟工作了多少日﹔每個工作點所工作的日數﹐以至這些開支是否真的與工作有關。
此外﹐在一般情況下﹐員工前往工作地點只列作個人開支﹐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能作工作開支﹐但前題是當事人須提交證據。但趙女的呈堂證供則缺乏詳細資料﹐亦無從得知製作公司最後有否向趙女發放交通津貼﹐彌補這些開支。
手提及固網電話費及家居上網費方面﹐法官同意﹐趙女的確使用手提及固網電話在工作上﹐但趙女受聘的5間公司中有2間會發放手提電話費津貼﹐但趙女不能清楚顯示﹐電話帳單上﹐那些電話費屬於其他3間公司。而固網電話及家居上網費﹐趙女則與其兄及母親共用﹐故即使列作工作開支﹐亦只是趙女報稱的三分一。
趙女又申報了6個智能電話套、手提電話電池、iPod的外置充電器及一個DVD機。
趙解釋﹐因拍攝場地多塵﹐故手機套很易變髒﹐故需頻密更換﹔她亦須經常使用手電﹐故須經常充電。但她就無法解釋iPod與DVD機如何與工作扯上關係。
綜合所得﹐趙女報稱的千多元工作開支中﹐只有極少部分符合申報條件。在一般操作下﹐僱主須提供僱員工具來執行工作﹐如任何人如要在報稅時﹐申報工作開支﹐便要出示證明﹐如僱主在合約中要求僱員負責某些開支﹐但趙女出示的5張合約﹐未有這方面的資料。趙女亦未按稅局要求﹐在報稅時準備T2200表格。
最後﹐法官裁定只能給趙女有限的退款﹐並發還稅局重新評估。至於277.46元的貨勞退稅﹐由於開庭時﹐稅局代表律師主動表示﹐願意讓步﹐故趙女亦可取回200元退稅。
不過﹐事件並未結束﹐稅局代表律師向法官申請改變早前的裁決﹐又聲稱未曾答應在退稅問題給趙女讓步﹐但最終被法官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