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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保安局上月24日引用《社團條例》,正式刊憲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繼續運作,民族黨在30日上訴期限最後一日、即本月24日,向特首會同行政會議提出上訴,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確認、更改或撤銷相關命令。條例未有訂明上訴程序須於多少時間內完成,而民族黨已以特首和另外8名行會成員曾評論民族黨事件為由,要求9人在上訴程序避席。如果上訴失敗,民族黨可向法院申請司法覆核,嘗試推翻有關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