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為聯合國《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的締約國,有關公約亦適用於香港。港府須定期向聯合國就消除種族歧視工作提交報告,在香港主要依據《種族歧視條例》履行公約責任。
■本港種族歧視法例現G
法例重點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年7月生效。該條例規定,基於種族的歧視、騷擾及中傷均屬違法,以確保不同種族的人在香港享平等待遇。「種族」是指某人的種族、膚色、世系、民族或人種。
適用範疇
?僱傭
?教育
?貨品、設施及服務的提供
?場所的處置或管理
?公共團體、公共主管當局及法定諮詢團體的投票、參選及被委任的資格
?大律師事務所提供見習職位或租賃的事宜
?會社成員的參與
申訴途徑
如有人認為曾遭受與該條例有牴觸的待遇,可在事件發生後兩年內向區域法院提出法律程序,或在12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平機會投訴。
條例不足
不少意見認為《種族歧視條例》有不足之處。平機會於2016年3月發布〈歧視條例檢討:向政府提交的意見書〉,就現時本港4條反歧視條例作出73項修訂建議,當中不少建議與《種族歧視條例》有關。2018年6月政制及內地事務局推出《歧視條例(雜項修訂)條例草案》,提出8項需要優先處理的建議,但未包括平機會早前建議優先處理的《種族歧視條例》修訂。平機會主席陳章明8月接受訪問時形容,這些漏洞令政府「合法地」種族歧視。
■涉種族歧視情G對少數族裔生活素質影響
◆教育
法例豁免調整授課語言
現時《種族歧視條例》列明,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可豁免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此安排被指影響少數族裔的教育機會。香港融樂會總幹事張鳳美2018年撰文指出,英語為本港目前兩種官方語言中,較多少數族裔能流利運用的語言,但部分機構未有提供英語課程,使一些少數族裔人士無法接受職業培訓或申請就讀專上課程。據融樂會2015年關於專上教育課程之研究,186個課程中,有71%(132個)不適合完全不懂中文的學生,少數族裔升學機會被窒礙,就業及脫貧能力也因此受限制。
◆求職
不少少數族裔在求職時遇困難。2018年上半年,有學者聯同勞工團體就本港少數族裔求職情G調查,收回172份有效問卷。結果顯示具高中學歷就業率只有33.9%,遠低於學歷較低者,初中及小學學歷就業率分別有55.2%及53.9%。具大專學歷者就業率與初中或小學學歷者相若,僅56.5%。少數族裔往往因語言或宗教影響求職機會,影響其社會上游能力。
語言障礙與宗教差異
語言障礙為少數族裔求職困難之一。例如曾有少數族裔求職英文補習教師職位,工作內容不需使用中文,但僱主仍提出中文水平要求。天主教勞工牧民中心表示,不少僱主有偏見,多聘請少數族裔作勞動工作,亦設與職務無關的要求。
穆斯林要遵守衣著規矩,如婦女戴頭巾、穿長袖衣、長褲和長裙等,亦形成求職障礙。在香港土生土長的巴基斯坦人梅慧敏(Mujahida)2018年1月受訪時說,曾試過面試表現不錯,但最終因面試官指工作不容女生戴頭巾,拒絕聘用她。
◆公共服務
政府執行職務不受限
現時政府面向公眾時的種族歧視不屬違法,此漏洞對少數族裔日常生活,如面對警權時有莫大影響。2010年只有11歲的男童Singh Arjun與一名中國籍女士發生碰撞,儘管雙方都有報警,警方並沒有調查或拘捕該名華裔人士,Singh Arjun則被帶到灣仔警署。雖然他表示只能說英語,但警方堅持安排旁遮普語翻譯員,並扣留他5個多小時。男童其後控告警方種族歧視敗訴,因法庭裁定警方調查及拘捕行動不屬於「服務」,故警權不受《種族歧視條例》約束。融樂會倡議主任譚婉儀認為政府內的《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下稱《指引》)只屬指導性質,未能涵蓋所有部門,相較其他3條涵蓋政府行使職能的歧視條例,譚質疑「政府較不關心種族平等」。
語言支援不足
少數族裔在使用公營服務時,往往因語言支援不足,造成障礙。現時政府行政主要依據《指引》制訂及執行政策時消除歧視、促進種族平等,但香港融樂會總幹事張鳳美2018年撰文稱,《指引》執行情G不理想,亦欠法律效力。她表示,多個政策局和部門並未知悉有該指引,如醫院及出生登記處的前線員工不知道他們有責任提供傳譯服務。扶貧委員會成員張國柱亦指政府推出低收入在職家庭津貼計劃對少數族群的宣傳有不足,如巴基斯坦裔貧窮人口高,但能說烏都語的翻譯人員數目不足,使其未能及時獲得經濟福利支援。
◆種族歧視(圖)
■模擬試題
◆資料A:少數族裔語文能力(2016年)(見表)
◆資料B:評論摘錄(經刪改)
一名尼泊爾裔母親前往本地幼稚園為兒子索取報名表。她仍未踏進校門,職員即透過對講機查問她和家人會否說廣東話;當得知他們都不懂後,職員拒絕派發報名表給她,把她拒諸門外。根據教育局的資料顯示,在2015/16學年間,44%幼稚園並沒有取錄非華語學生,另外35%全校非華語學生人數少於10,大部分少數族裔學生集中在為數不多的幼稚園內,極不利他們在日常溝通中學習中文。少數族裔家長要讓子女從小在中文語言環境中學習,絕非易事。
資料來源:〈少數族裔人士的平等教育機會〉,陳章明,《明報》,2016.08.18
◆資料C:報道及文件節錄
《種族歧視條例》於2009年全面實施,根據此條例,任何人如公開中傷、歧視或騷擾某種族的人,即屬違法,條例涵蓋僱傭、教育、貨品和服務提供等範疇。現時職業訓練及教育機構可豁免為任何種族群體調整授課語言,條例亦沒有明文規定政府執行其職能或行使權力時不可種族歧視,但另外3條反歧視條例,即針對性別、殘疾與家庭崗位歧視的法例則列明,政府執行職能或行使權力時有歧視,即屬違法。制訂法例時,政府曾指擔心若將《種族歧視條例》涵蓋其所有職能,對制訂及執行政策構成不良影響,帶來大量訴訟。融樂會倡議主任譚婉儀指,現時政府的《促進種族平等行政指引》只屬指導性質,未能涵蓋所有部門。
資料來源:綜合報道
■資料回應題
(1) 利用資料B,解釋導致資料A所顯示有關少數族裔語文能力的一個可能因素。
(2) 根據資料及就你所知,歸納現時香港《種族歧視條例》的不足之處。
◆延伸回應題
(3) 參考資料及就你所知,建議改善種族歧視情G的3個可行措施。
(答題指引見另文)
■相關概念
種族歧視(racial discrimination)
逆向歧視(reverse discrimination)
積極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
白人優先(white supremacy)
多元文化主義(multiculturalism)
[通通識 第53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