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福建泉州兩名律師為被告辯護時,未經批准帶斧頭進入法庭。其中一名律師指事出突然,開庭前1小時才獲與涉案同款的斧頭作為證物,但礙於時間關係,找不到負責法官,唯有先帶上法庭。石獅市法院判定該律師行為嚴重危害法庭安全,罰款500元人民幣及要求司法局處理。 未能及時知會法官 認鹵莽 涉事福建博廣律師事務所律師龔延祿表示,他負責一宗故意殺人案,攜帶斧頭僅為證據,想讓法院釐清是故意傷害還是故意殺人。他指,被告案發前到商店購買斧頭及藥物,案發時被告未有取出斧頭攻擊原告人,但案中物證一直未有當庭出示,只有相片。他因此要求下屬到同一商店購買同款斧頭,但下屬於開庭前1小時才交上斧頭。 圖證被告無意砍事主 龔延祿檢查斧頭時,發現斧頭由橡膠封刃,經過實驗,能夠證明被告人攻擊受害者時,不可能辨別由刀刃還是刀背襲擊事主,並非起訴書指控的「砍」。龔延祿指,曾先派另一名律師到法官辦公室,但可惜法官不在,礙於即將開庭,唯有「選擇當庭作為證據提交」。他承認行為「鹵莽衝動」,事前未有與法庭溝通,確實不妥,但他因「出於維護當事人利益才會出此下策」。 部分律師認為法庭反應過大 石獅市法院拒絕回應事件。法庭暫時罰該名律師500元及要求石獅市司法局處理。部分律師認為法庭反應過大,福建秋生律師事務所吳國阜律師表示,法庭處理「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觀韜中茂(南京)律師事務所仲若辛律師稱,律師作為專業人士,帶證據到法庭為履職,沒有必要處罰。 不過,京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有西表示,抗辯制的法庭律師出示物證、申請調取物證,是常見行為,但這次物件是斧頭,是可能導致法庭危險的物證,亦是社會嚴管兇器。他認為法院判該律師「危害法庭安全」略為不妥當,最多為違反安檢、法庭規定。陳有西表示,正確程序應該先由法警保管,再申請作為呈庭證物,或拍攝照片,當庭出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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