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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港聞
 施水光槍無牌行醫 美容師緩刑18個月

【明報專訊】美容師涉於2016年在沒有註冊醫生下,為客人提供入侵性的水光槍美容治療,以及使用麻醉藥,被警方「放蛇」揭發。涉案美容師昨被裁定管有第一部毒藥,以及無牌行醫共兩項罪成,判監2個月緩刑18個月,以及罰款2000元。裁判官提到,2012年發生DR醫學美容事件,不相信已任職美容師多年的被告,對衛生署發布的美容服務須知毫不知情。

療程須由註冊醫生負責

裁判官梁文亮裁決時表示,案件爭議被告歐嘉欣(36歲)施行的水光槍療程是否醫學程序,而根據控方專家證人及衛生署2013年發布的《提供美容服務須知》,裁定刺穿皮層的程序屬內科執業。另外,衛生署的須知亦列明涉及把物質注射入體內,可引致感染、流血、血腫、瘀傷和留疤等併發症,須由註冊醫生負責。梁官指出,水光槍以針頭注射透明質酸至真皮層,同屬入侵性療程,被告非醫生,不能執行該療程。

梁官續稱,雖被告辯稱未曾閱讀須知內容,但被告自2007年已任職美容師, 2012年亦發生DR醫學美容事件,不相信被告對須知毫不知情。再者,被告當時已將針頭及透明質酸置於儀器內,並啟動儀器,已屬執行療程程序,終裁定被告無牌行醫罪成。

另外,梁官指出被告最初指涉案麻醉膏為「紓緩膏」,不知其成分;後來說該藥膏可減輕痛楚,又指行內簡稱它為「麻膏」。梁官認為,被告明顯知道其性質及它屬何種藥品。

辯方求情時表示,被告當時只是美容院員工,使用水光槍和麻醉膏均是遵從公司指示,有別於一般無牌行醫的案件,而且被告最終亦無執行入侵性療程,犯罪嚴重性低。惟梁官認為無牌行醫罪性質嚴重,須判處監禁刑罰。

【案件編號:WKCC302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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