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需要的時候把我們引進來投資,如今地塊價值猛增,政府說要回去就要回去,說強拆就要強拆」。港商李政欽形容,政府的做法無異於搶劫。但根據深圳法例,土地使用權合同屆滿前6個月,如沒批准續期,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無償歸政府所有,李指這是「可怕的國家法律陷阱」。 李政欽在1995年買地時,約定兩塊土地的使用權分別為8和20年,且根據深圳市政府1996年《深圳市人民政府關於土地使用權出讓年期的公告》,工業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之前不足50年的土地使用在合同屆滿之後,可順延至上限,即可以延到2046年,所以不存在土地使用權逾期的問題。 不過,寶安國土委在2008年已發文,稱「該地塊為綠化用地」,不同意他的延期申請。據《深圳經濟特區土地使用權出讓條例》,如土地使用權沒批准延期的,土地及地上建築物無償歸政府所得。李指寶安區政府「篡改合同」,原本用地申報為「多層建築物」,並無提過綠化用地,其做法無異於搶劫,「這是多麼可怕的國家法律陷阱」。 律師:政府應賠償 一名熟悉內地物權法、經常處理土地使用權案件的北京律師對本報稱,案中情G對企業非常不利,因為政府改變土地用途,讓其延期的可能性不大,如果土地用途不變,則可獲延期。不過,該律師指出,根據1996年深圳市政府公告 ,按照內地法律的「信賴力原則」,土地使用者信賴政府的規定可讓其延期,如果不獲續約,應當獲得相關損失的賠償。該律師強調,即使土地使用權到期、土地用途改變,當局也不應該強拆,拆遷應該經法院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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