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法制日報》8月26日消息,司法部獲悉透露,為貫徹實施《人民陪審員法》(以下簡稱《人民陪審員法》),規範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日前,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印發《人民陪審員選任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人民陪審員法》於4月27日經人大常委會通過,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涉及公眾利益的第一審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均適用陪審制。除了涉及死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食安環保之類重大案件,陪審員一般兼具事實及法律量刑裁決權,與法官權利相等。
《辦法》訂明,省、市兩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指導監督,縣級司法行政機關負責人民陪審員選任工作的具體實施。
另設「個人申請」及「組織推薦」
《辦法》一共31條,列明人民陪審員主要通過「隨機抽選」方式產生,但因應審判活動所需,可根據所在單位、戶籍所在地、所屬團體等接納「個人申請」及「組織推薦」。
不過該《辦法》訂明,「個人申請」及「組織推薦」所產生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陪審員名額數的5份之1。
按選任條件抽選年滿28歲居民
選任工作由由司法行政機關會同基層人民法院、公安機關組織開展,基層人民法院根據審判案件的需要以及本轄區人口數量、地域面積、民族狀況等因素,提出不低於本院法官人數3倍的人民陪審員名額數,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主事機關根據公開選任名額、選任條件、選任程序等,從轄區內年滿28歲的常住居民名單中,隨機抽選人民陪審員候選人,名額為人民陪審員數5倍以上,並作資格審查。
經公示後確定的人民陪審員人選,由基層人民法院院長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任命。人民陪審員的任期為5年,一般不得連任。公民擔任人民陪審員不得超過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