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同性婚姻一直在全球引起不少爭議,有國家早於1989年已批准民事結合,並在其後將同性婚姻合化法,但不少尚未將同性婚姻合化法的國家,均先以民事結合作為「折衷方法」,包括捷克、瑞士、希臘等地。 民事結合,即指透過法律確立所結合的二人(同性或異性),可享有如同在婚姻下可擁有的權益及福利,如遺產承繼、醫療探視、領養兒童等。同性婚姻則指性別同為男性或女性的二人,互相締結為婚姻的關係,而享有與異性伴侶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丹麥早於1989年確立同性的民事結合制度,其後挪威、瑞典及荷蘭等歐洲國家亦先後准許民事結合,而與香港同樣實行普通法的加拿大及英國,亦先後於2001年及2005年容許同性以民事伴侶方式確立婚姻地位。同時,有不少國家都以民事結合為「踏腳石」,在實施民事結合後,再將同性婚姻合法化,並取代原有的民事結合制度,如丹麥於2012年將同性婚姻合法化取代原有的註冊伴侶制度,而芬蘭於1971年實施民事結合,至去年以同性婚姻取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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