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圖)稱於去年七一示威期間,指警方在沒有宣布拘捕他的情G下鎖上手銬及禁錮他,興訟小額錢債審裁處向律政司長索償4.5萬元,暫委審裁官昨日裁定肇事警察當時使用合理武力,以保護黃及其他人免受身體傷害,裁定黃之鋒敗訴,撤銷其申索,令他支付律政司8062元訟費連利息。黃之鋒表示會上訴,以釐清「非拘捕下上手銬」是否有足夠法律基礎。 須付8062元訟費 黃﹕將上訴 黃之鋒在庭外表示,上手銬限制人生自由,是很大的武力,對於審裁官同意警方所言,上手銬是為了保護他的說法感到匪夷所思。他指審裁官缺乏客觀證據下,採納肇事警察所指,他掙扎導致有警察受傷,而其行為是破壞社會安寧,黃對此感失望,質疑若是實情,為何他未有因襲警及非法集結被捕。 官﹕上手銬旨在避免做危險行為 暫委審裁官何世文裁決指出,接納4名警察的證供,黃之鋒被帶上警車期間一路激烈掙扎,令兩名警員受傷,黃亦曾被警告不要掙扎否則會上手銬。何官認為當時黃的行為已構成破壞社會安寧,警察當時為黃上手銬,非因當黃是疑犯或要拘捕他,而是因應實際環境而使用的合理及合乎比例的武力,以免黃做出危及自己及他人安全的行為。 供稱上警車後沒掙扎 官稱難信服 何官續稱,黃懂得使用不同方法拒絕上警車,當時情緒激動,認為黃供稱他上警車後隨即安然坐下沒有掙扎,難令人信服,情節生硬,與事件背景格格不入。 何官另指當時同被警方帶走的示威者如梁國雄及黃浩銘等人也沒有被上手銬,質疑為何警方會特別針對黃,拒絕接納黃的證供。 根據早前庭上證供,黃之鋒指事發當日被警員捉緊手和腰,以拉扯方式帶上警車,他曾因失衡而坐在警車梯級上,警員仍強行將他拉上警車。他承認其間有掙扎,與警員有肢體碰撞,但上車後已安坐其座,警員沒有宣布他被捕便鎖上手銬。警方則指黃當時情緒激動和向警員揮拳,為顧及其安全才使用最低武力,而對他鎖上手銬亦是對他的一種保護。 【案件編號:SCTC02657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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