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經修訂的《公眾衛生(動物及禽鳥)(售賣及繁育)規例》(第139B章)於去年3月實施,列明所有動物售賣、狗隻繁育及售賣自家狗隻者均須領取相關牌照,包括動物售賣商牌照、甲類繁育狗隻牌照、乙類繁育狗隻牌照和單次許可證,並須遵守發牌條件及營業守則,否則可被檢控。有立法會議員質疑漁護署執法緩慢,令法例成「紙上談兵」,未能有效監管可疑機構。 議員指漁署30人執法不足 漁護署表示,規例自去年3月20日實施,至本年4月30日已成功檢控其中13宗沒有申請單次許可證及兩宗無牌經營動物售賣商業務的個案。署方現時調配共約30人執行動物買賣活動的發牌事宜和加強相關管制措施,包括主動監察網上動物售賣活動及巡查寵物店,並調查可疑個案。署方會制訂合宜的執法策略,並留意相關職員的工作量及人手情G,適時檢討。 立法會議員鄺俊宇認為,署方執法情G明顯不理想,「用30人編制監管全港,兩個月前的投訴至今仍未完成調查及執法」,形容進度緩慢。他認為政府執法不能「歎慢板」,因可疑機構「賺完錢可以好快消失,再以類似方法重開」,建議署方增加人手,並主動調查可疑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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