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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明報]
【明報專訊】香港基本法委員會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1997年7月1日成立。委員會由12名委員組成,內地和香港委員各6人,每屆任期5年,所有委員都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任命,而香港委員則由香港行政長官、立法會主席和終審法院首席法官聯合提名。基委會工作是就有關《基本法》第17、18、158、159條在實施中的問題進行研究,並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意見,基本法規定人大常委會在釋法前要先徵詢基委會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