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售賣成衣的女小販聲稱,自1970年起佔用銅鑼灣恩平道恩平中心與鄰座唐樓之間的後樓梯擺檔,又在該處裝上鐵閘,將地下一段後樓梯變成自己的「舖位」,以及在樓梯底設置鐵櫃作「貨倉」。女小販早前入稟高院申請「逆權侵佔」該樓梯,高院法官昨頒下判辭指出,她沒有完全排除其他人使用樓梯通道,僅裁定她成功侵佔樓梯底的鐵櫃範圍。 判辭:未能完全排除他人使用樓梯 原訴鄧秀蓮,被告為恩平中心及恩平道50號唐樓的共20名業主,惟只有其中兩業主參與審訊。涉案「舖位」位於銅鑼灣恩平中心及恩平道50號唐樓之間的後樓梯,由於原訴在出入口位置設置了只可從內打開的鐵閘,除非有鎖匙,否則只能經由渣甸坊的通道前往。本報記者昨午曾到涉案的後樓梯,但該處入口的閘門被鎖上,未見原訴有開檔營業。在附近賣服飾的檔主表示,最近甚少見到原訴開檔;亦有檔主稱,從不知道有人在該處擺檔。 法官昨於判辭提到,原訴與丈夫自1963年起,在渣甸坊一帶做售賣女裝衣服的小販,其後發現涉案後樓梯無人使用,於是在樓梯地庫位置設置了一些鐵櫃及一個有鎖的鐵趟門,將該處改裝成一個鐵造儲物室,以放置貨物。原訴其後又在儲物室對面的牆上,安裝有鎖的鐵櫃,並在後樓梯出入口位置安裝鐵閘。原訴於1984年為其服裝生意取得獨資經營的商業登記證,當時的地址亦是填上「銅鑼灣渣甸坊9號樓梯」。 法官指出,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是佔地者是否實際管有有關土地,以及是否有意排除原擁有人管有土地。根據庭上證供,法官認為原訴雖確立她至少管有相關爭議範圍20年,但原訴一直確保通道無阻塞,以讓他人可通過,顯示她無意制止外人使用樓梯通道,不符合逆權侵佔的法律原則。至於樓梯底的鐵櫃範圍,法官認為該處已圍封及上鎖,故裁定原訴可侵佔相關鐵櫃範圍,並頒令與訟雙方均須分擔訟費。 【案件編號:HCA186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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