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被浸大紀律委員會判停學8日的陳樂行,昨稱在聆訊過程沒有機會就部分案情回應,表明若上訴不果,不排除申請司法覆核。浸大為根據《香港浸會大學條例》成立的公共機構,故司法覆核程序適用於浸大。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稱難評論申請成功機會,他指若委員會以聆訊中沒有提及的案情作判決基礎,或違程序公義,但若委員會其後在上訴程序中糾正,則申請人未必具足夠理由。 張達明補充,若涉事人在紀律聆訊有機會回應,惟拒絕回應,或不具足夠理由提出申請。陳樂行昨引述律師意見,指紀律委員會權力源自《條例》第30(e)條,故委員會的決定過程須符合普通法的程序公義;根據該條文,浸大校董會可就規管學生操守及紀律訂定條文。司法覆核程序下,法庭不會審視受質疑決定的對或錯,而是審視作出決定的過程有否違反程序公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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