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年來首用議規 多用於急需法例
【明報專訊】朱凱Y在昨日會議上引用《議事規則》第54(4)條,動議不把法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立法會秘書處回覆說,這是自第一屆立法會至今,首次引用有關規則。
議事規則第54(4)條的作用,是讓法案只需要在一次立法會會議上,便可完成三讀程序,縮短立法時間。一般而言,是套用在有急切需要通過的法例上。這條議事規則已經有20年沒有被使用,根據立法會秘書處紀錄,對上一次使用這條規則,已經是1997年臨時立法會審議《1997年入境(修訂)(第5號)條例草案》的時候。
不過,1970年代開始,殖民地時期立法局不時會套用這規則審議急切性法例,例如1980年代處理越南難民問題,以及海外信託銀行倒閉一事。
泛民料可耗5.5小時
立法會《議事規則》第54(4)條列明「除與撥款法案有關者外,在負責法案的議員就現即二讀該法案的議案發言後,辯論須中止待續,而該法案須交付內務委員會處理,除非立法會就任何議員提出的一項可無經預告而動議的議案另有命令。」
簡單而言,朱凱Y用這規則提出動議,阻止法案交內委會,而因有這動議,各議員便有15分鐘額外發言時間,以泛民約22名議員推算,各人發言時間合計會消耗5.5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