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醉鬼也可以同意性行為 控性侵爛醉女客 的士司機脫罪
女事主作證:全然忘記發生何事
(哈利法克斯2日加新社電)一名的士司機被控性侵爛醉不醒的女乘客﹐法官日前裁決他無罪。個案引起激烈爭辯﹐在同意性行為涉及爛醉人士時﹐加拿大法庭應如何應對。
法官萊尼翰(Judge Gregory Lenehan)周三認定﹐檢控官未能提出超越合理懷疑的論據﹐證明女事主未同意的士司機阿爾拉維(Bassam Al-Rawi)與她性交。
警方在2015年5月23日凌晨﹐發現阿爾拉維車內昏睡一名20多歲的女子﹐胸部以下全部赤裸。40歲的計程車司機阿爾拉維被檢控。
該女子作證說﹐她全然忘記的士裡的事情﹐省法庭法官萊尼翰在他的裁決中說﹐「不記得不等於不同意」。
萊尼翰還直白地說﹕「顯然﹐醉鬼也可以同意(性行為)。」
剛在數日前﹐紐芬蘭省聖約翰斯(St. John's)一個陪審團﹐裁定警員斯奈爾格羅夫(Doug Snelgrove)無罪﹐他涉嫌性侵酒醉女子。他當時在執勤期間﹐從酒吧載該女子回家﹐該案件觸發民眾聚集警局總部外面抗議。
現在﹐新案例再度觸發激昂辯論﹐法庭如何處理此類個案﹐涉及原告回憶不出發生何事的性侵指控。
多倫多婦女法律教育及行動基金 (Women's Legal Education and Action Fund)法律總監斯坦頓(Kim Stanton)指出﹐這類案件的關鍵因素在於同意﹐但受害人意識能力同樣至為重要。
她周四時說﹕「加拿大最高法院極為清晰表明﹐假如女子喪失行為能力﹐不論是因為酒精或其他原因﹐則無法同意性行為。那一直是我們法律中一條重要原則。」
斯坦頓說﹐全國各地法庭並未採用統一標準﹐那是為何哈利法克斯及聖約翰斯的案例﹐在破壞人們對於司法系統的信心﹐那會令更少女子向警方舉報性侵犯案件。加拿大司法局(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周四證實﹐它接到多名公眾電話﹐談論周三的判決﹐要求投訴萊尼翰﹐但司法局不負責檢討省法官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