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女警被指去年10月在超市購物後未有付款即離開,被控偷竊,裁判官昨裁決時指出,被告在庭上證供雖然有矛盾,惟在案發時的行徑違反偷竊者正常舉動,接納她無心偷竊,裁定她罪名不成立。 指被告自招嫌 拒判訟費 裁判官昨就案件宣讀判辭,表示留意到被告黃偉芬(49歲)在審訊時,就忘了付款的原因有不同說法,一時稱是服藥後有倦意,一時稱是頭暈耳鳴,再詢問下則稱因公事分心,供辭有矛盾。裁判官緊接指出,黃案發後曾回到超市要求拿紙皮箱,又花時間在內整理物品,行徑與有心偷竊者不符,只是令自己陷入被捕風險。裁判官表示,基於上述考慮,雖然認為控方證人誠實可信,但根據疑點歸於被告原則,決定裁定黃罪名不成立。辯方原本要求獲得訟費,但裁判官認為黃的行為曾自招嫌疑,拒絕辯方申請。 入職警隊29年的黃偉芬,控罪原指她在超市偷竊XO醬、蚊貼及蚊怕水,超巿便衣店員曾目睹她把貨品放入手袋內的環保袋,未付款即離去,惟黃稱是受藥物及公事影響,忘了付款。 【案件編號 : KTCC477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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