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根據《陪審團條例》,凡年滿21歲但未滿65歲的香港居民,品格良好及精神健全,沒有因為失明、失聰等未能出任陪審員,且熟悉聆訊時所用的語言,均有資格出任陪審員,每名陪審員每天可獲發725元津貼,法官亦可以酌情權,按案件的複雜程度及審訊日數等因素,增加津貼金額。 司法常務官每周會以隨機抽選方式,從陪審員名單內抽出若干數目市民,要求他們於指定日期到高等法院。被傳召的候選陪審員,當日將由高院的法庭書記以公開抽籤選出。每名被刑事起訴的被告,可於毋須解釋下反對不超過5人出任陪審員,並且可於提出合理原因情G下,不限次數反對任何人任陪審員。 另外,法官亦可行使酌情權,豁免被抽中的人擔任陪審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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