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署拖6年無釘契 累買家代上手拆僭建

[2016.12.20] 發表

【明報專訊】申訴專員公署公布個案,指屋宇署針對樓宇平台僭建物發出清拆命令後,拖遲了6年仍無將單位「釘契」,有新買家在不知情下買入單位,要負上清拆僭建物的責任。事件揭示屋宇署處理僭建物「一署兩制」,2011年之前的舊僭建物不用立即釘契,但2011年之後就會盡快釘契。公署批評,這做法損害準買家的利益,變相袒護出售有僭建物的原業主。

內部文件﹕2011年前毋須即時釘契

屋宇署回覆稱,私人樓宇的業主及樓宇準買家須確保處所沒有僭建物,即使署方未有就物業發出清拆命令,不代表物業內沒有僭建物,準買家須自行採取措施,如視察物業及向署方查詢等,同時署方接納公署報告內所提的意見,亦已落實部分建議。

按現時程序,若屋宇署發現樓宇有僭建物,屋宇署會向業主發出清拆命令,並將命令送交土地註冊處註冊(俗稱釘契),造成產權負擔。物業準買家及按揭機構可查閱土地登記冊紀錄(俗稱查冊)以知悉有關物業的情G。

兩度查冊無釘契 未知僭建

不過,申訴專員收到一個案,指屋宇署於2009年向某住宅單位的僭建物發清拆命令,惟未釘契(詳見表)。至2015年8月,準買家律師先後兩次查冊,未發現有關命令。完成交易後,屋宇署於同年11月再度向該單位發出清拆命令,新業主才驚覺單位內有僭建物。屋宇署向公署解釋,根據2011年前使用的內部文件《樓宇部手冊》訂明,毋須即時就清拆命令釘契,若命令在期限後數月仍未獲遵從,才予以釘契,其用意是減低對業主造成的不便,以及節省釘契的費用。加上根據《建築物條例》,署方於上訴進行期間不得強制執行清拆命令,故未有就2009年發出的命令釘契。

「為行政方便 損買家利益」

申訴專員劉燕卿指該署不應以此作為不釘契的理由,因釘契不等於執行清拆命令,批評署方身為執法者卻錯誤理解建築物條例。同時,署方延遲「釘契」會損害準買家的知情權,變相袒護出售有僭建物的原業主,難以明白署方以行政方便為由損害準買家的利益。劉亦建議準買家除了查冊外,亦要向屋宇署查詢單位有否收過清拆命令,以保障權益。

另外,公署接到大廈業主立案法團投訴,指屋宇署向法團發出驗樓通知,要求法團在限期內檢驗及修葺大廈,但署方遲遲未能取締大廈平台僭建物,妨礙法團履行驗樓通知,對法團造成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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