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經業主同意助親戚售物業 華裔地產經紀違紀罰1.8萬元
填寫虛假資料兼「報大數」
【明報專訊】安省一名華裔地產經紀未經業主同意,擅自協助其中一名業主的親戚,將物業放售,填寫虛假資料,並為售樓價「報大數」﹐被安省地產議會(Real Estate Council of Ontario)裁定違反道德守則,罰款1.8萬元。
鄭姓男經紀在2001年7月代表顧客甲購入一個住宅物業,當時物業全歸顧客甲名下。在2009年11月,物業所有權被轉移至作為共同租客的顧客甲和顧客乙,甲持有99%的全部擁有權(undivided interest)。
鄭氏在翌年3月12日在多重放盤系統(Multiple Listing Service,簡稱MLS)將物業掛牌出售,雖然物業為顧客甲和顧客乙共同擁有,但鄭氏在系統內只列出甲為賣方。
物業在5天後以55萬元售出,在買賣協議(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等文件,同樣只列出甲為賣方,只有甲作為賣方簽名。其後因買方的融資出現問題,該買賣協議未能完成,甲方和買家在6月執行免除合同(mutual release),物業未有轉手。
到了2014年12月,鄭氏已轉職另一間地產公司,而顧客甲正身處外國;顧客乙的親戚丙,私下接觸鄭氏。丙原本已跟鄭氏相識,因其曾居於上述物業。鄭氏在同月將物業掛牌出售,但未有事先取得甲或乙的許可。在去年1月,鄭氏告知丙有客人對物業有興趣。
雖然丙沒有有效的授權書(Power of Attorney),鄭氏仍建議丙代表甲,簽署相關售樓文件,留住買家。
鄭氏當時說,待甲返回加拿大,便能合法地簽署文件。鄭氏在賣樓合約(listing agreement)和買賣協議等文件中,列明甲為單一賣家,讓丙代表甲簽署,鄭氏也以見證人身分在買賣協議簽署,而甲對此一概不知;鄭氏更以丙的駕駛執照號碼,當作甲的資料。買賣協議列出物業以72萬元轉手。
甲在2月中回國,鄭氏要求她簽署買賣協議,並透露實際賣出價應為68萬元,「報大數」只為方便買家取得更高額的按揭,作維修物業的費用。甲告訴鄭氏將在3月再出國,要求推前成交日期,鄭氏於是將日期提前至甲離國的前1日。但甲同時有感鄭氏在未取得買家同意,便擅自行事,於是拒絕簽署該份買賣協議。
鄭氏在其後的兩星期內,每日致電甲,又多次上門拜訪,希望勸服她簽名。甲不勝煩擾,求助1名親戚,該親戚向甲取得鄭氏的卡片和買賣協議副本,接觸鄭氏的前公司,才得悉他早在2014年10月因偽冒客戶簽名被前公司解僱。
甲在去年3月底離加,未有簽署買賣協議,鄭氏於是多次致電丙,要求對方勸甲簽名,其中1次更威脅向移民部(Immigration Canada)舉報甲不符在加國的居住年期要求。鄭氏也多次致電甲的親戚,其中1次更在對方的公司電話留言指,若成功勸服甲簽名,會封利市 給對方。最終該親戚向安省地產議會投訴。
地產議會紀律委員會(Discipline Committee)在今年5月發出的判詞指,鄭氏的行為不專業,裁定他違反道德守則,罰款1.8萬元,另外必須完成加拿大地產學院(Real Estate Institute of Canada)的道德及商業慣例(Ethics and Business Practice)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