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中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民事糾紛的指導意見指出,若用人單位以績效考核居末為由解除員工的合約,缺乏法律依據,員工可請求繼續履行合約或要求賠償金。 央視新聞的微信公眾號報道,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就婚姻家庭、侵權、房地產、物權、勞動爭議、建設工程施工合約等糾紛案件的審理提出意見,並提出上述內容。 這份文件指出,用人單位在勞動合約期限內透過「末位淘汰」等形式單方解除勞動合約,勞動者可以以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約為由,請求繼續履行勞動合約或者支付賠償金。 最高法院表示,企業管理考核中,末位員工被淘汰的作法缺乏法律依據,解除勞動合約必須要依法進行。
|
|
|